中国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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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12条意见”之政策解读

2020年已进入第二个自然月,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随着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后,为确保各企业能够正常恢复生产,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企业减负、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四个方面提出了12条意见,我们简称为“12条意见”。为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动向,享受政策福利,我们现将“12条意见”内容进行提示并加之解读,供社会各界参考。

 

一、

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政策解读:

“12条意见”开篇指出我国现目前面临的“疫情”对企业经营、劳动者就业以及劳动关系协调带来的挑战,明确在不可抗力的困难环境下,需要坚持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的方针和政策。“12条意见”特别突出了要通过充分发挥政府、雇主及雇主组织、工人及工会组织三方之间的协调机制,联合多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二、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政策解读:

因“12条意见”系人社部出台的行政指导,从层级来看,该条所指的“复工前”应当是指“延长通知”规定的2月2日24:00前,不应当包括各省市根据各自的疫情防控情况以及各企业自行规定的不得复工时间,故该条即赋予了企业在2020年2月2日24:00之后具有安排职工在家办公或者经协商后安排职工休福利假的权利。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政策解读:

该条意欲指导复工企业依法灵活调整工作时间,避免人员聚集。为维护公共利益,对企业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并履行劳动义务。对于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而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因生产任务安排职工加班的,加班时间将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1小时”及“3小时”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政策解读:

该条明确因职工因患病被隔离或者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导致无法到岗的,企业不得单方解除。提供防护措施是企业复工的必要条件,否则,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情形。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调整用工方式后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裁员过程中要注意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生产经营并存)。


三、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政策解读:

该条规定对企业在安排职工休完福利假后仍不能复工期间应认定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形,企业有义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阶段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政策解读:

该条系在疫情环境下作出的特别提示。而对于一般企业来讲,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导致的生产经营困难,实际上,均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后,调整用工方式及延期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政策解读:

该条明确规定,对于依法被隔离而无法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而对于工资标准的认定也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对于解除隔离措施但因病需治疗的职工,在措施解除后的治疗期间,应当按照医疗期处理。对2020年1月31日到2020年2月2日期间因承担防控工作任务而未休假的职工,此期间应当认定为休息日,职工未能补休的,企业应当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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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政策解读:

在就业方面,疫情期间将鼓励企业采取线上招聘的方式招工。国家将抑制哄抬劳动力价格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部分企业,还将通过减免人力资源服务费的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政策解读:

该条结合近期全国各省市发布的企业减负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对企业实施援企稳岗的政策性优惠工作。现全国多地已采取社会保险费返还、缓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相关费用;培训费补贴;各项经费返还、贷款支持、财政贴息等诸多方式给予企业能够落到实处的资金支持。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政策解读:

条款解读:在技能以及再就业培训方面,该条明确将推进免费在线培训服务,支持受疫情影响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以及转岗培训,切实为企业减轻经济负担。


五、

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政策解读: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应当是指政府、雇主及雇主组织、工人及工会组织三方之间,通过相关组织机构和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及与之相关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的交往活动。本条进一步突出工会在疫情环境下对职工的心理疏导和引导职工理性表达诉求的作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兼顾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亦明确企联、工商联、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为企业发声、减负的积极作用。另外,本条还指明与职工畅通对话,建立民主程序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因素。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政策解读:

该条再一次明确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同时,行政部门也应当创新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方式,并畅通劳动监察投诉渠道,加大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通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活动,拉近劳动关系三方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通过授予荣誉的方式鼓励企业以及职工在积极抗疫的同时,还应在劳动关系中担当、作为。“12条意见”最后鼓励劳动关系三方团结一心、共度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