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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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法律讲堂·五一特辑》,看王斌律师在线普法!(上)

法律讲堂·五一特辑





第一期:

就业歧视不可限性别

内容简要:招聘广告限性别、限身高、限地域……小心,你可能涉嫌就业歧视!



    郭女士在网站上看到一家公司在招聘文案人员,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可等待多天后仍没有任何回复,于是她又再次浏览了招聘广告,这才发现招聘广告里有“仅限男性”的要求。郭女士看后非常生气,就以公司存在“性别歧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那么,这家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对性别进行了限制,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呢?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公司不对郭女士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郭女士是女性为由拒绝招聘,已经侵犯了郭女士的平等就业权,构成了就业歧视。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招聘广告中出现:“不招残疾人”、“拒绝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限血型为O型”、“限身高170CM以上者”、“限本地户口”,甚至拒绝招聘武汉地区的人,是否也构成就业歧视呢?《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所以,除非特定工种或岗位不适合,否则招聘广告中包含此类的内容,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构成就业歧视。


第二期:

企业不可收就业押金

内容简要:员工入职,可否收押金?各种各样的押金?辞职,用人单位不退还押金,对OR错?



    李先生在办理入职手续期间,公司为他安排了住宿,并收取住宿押金2000元。两年后,李先生离职,向公司提出返还住宿押金的请求,但被公司明确拒绝了。公司要不要返还住宿押金呢?公司有权向李先生收取住宿押金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仅要返还李先生住宿押金,而且公司收取住宿押金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从该条规定可以知道,“担保”应指一切能够起到保证作用的方式,不限于住宿押金。所以,押金不仅仅体现为住宿押金。比如工作服押金、上岗证押金、就餐卡押金、电脑押金,等等。用人单位都是不可以收取的。

    那么,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对企业规定的责任不可谓不重。作为劳动者,如果遇到企业变相收取押金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第三期:

试用期约定避免“踩雷”

内容简要:劳动者入职,试用期该如何约定呢?一起来看看吧!



    熊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文件,但仅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公司以熊先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熊先生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那么,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呢?熊先生的主张是对的吗?您别说,还真是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录用条件明确量化,且考核证据材料充分,公司通知熊某解除劳动关系本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出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这七个字上。《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熊先生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根本不成立,而公司却以熊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这种行为,除了导致上述法律风险外,还“缩短”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因为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或者《试用期劳动合同》会被认定签订了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试用期”满后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会被认定为签订了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接下来……就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所以,企业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期精彩继续,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