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建
中国城建

参加体育活动遭受意外伤害,请掌握这些法律知识


    参加体育活动,不仅能强身健体,还能娱乐身心,与此同时,因大部分体育活动对抗性较为强烈,遭遇意外伤害在所难免。作为一名体育活动爱好者,笔者在对体育活动意外伤害纠纷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出四条重要法律知识,现分享给各位读者。

01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遭遇意外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遭遇意外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需要注意:


     1、体育活动必须由单位组织,如果并非单位组织,而是职工私下自发组织,则职工在体育活动中遭遇的意外伤害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2、部分法院认为,即使体育活动由单位组织,如果不具有强制性(比如自愿报名),且以休闲放松为目的,则职工在体育活动中遭遇的意外伤害可以不被认定为工伤。

02

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比赛遭遇意外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地区,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当地运动员于2012年底前参加工伤保险。”《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针对足球俱乐部进一步规定,“各地要指导督促俱乐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球员等劳动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俱乐部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国家已经将职业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基于此,如果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比赛遭遇意外伤害,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相关情形申请工伤认定。


     除了职业比赛,职业运动员还要进行大量高强度训练,那么,在俱乐部组织的内部训练中遭遇意外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8)沪0115行初355号行政判决中认为“足球运动员的封闭集训期属于为比赛而备战的期间,该期间具有强制性、临时性、紧凑性、集中性、封闭性、备战性等特征,在此期间由足球俱乐部对足球运动员的作息、饮食、训练等进行严格管理,包括查房、不得随意外出、晚上必须住在宿舍等。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排除工伤认定事由的情况下,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应予认定工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辽01行终877号行政判决中认为“参加国家队日常训练时受伤事实,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的法定事实条件。”上述观点虽针对个案,但有很强代表性,是类案中的主流观点。

03

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体育活动遭遇意外伤害,可向学校或体育活动经营者、组织者索赔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不仅要学习文化课知识,还要参加体育活动强健体魄。如果未成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遭遇意外伤害,可尝试从以下两个角度维权:


     1、从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提示,体育活动是否不宜未成年人尝试追究学校责任,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但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如学校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2、参加学校安排的校外体育活动的,从场地设施设备是否合格、组织方是否尽到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尝试追究相关经营者、组织者责任,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04

参加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其他参加者,一定条件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申请工伤,向学校或场地经营者、活动组织者索赔,能否向造成伤害的其他参加者索赔呢?在《民法典》制定之前,人民法院往往适用“自甘冒险”或“自甘风险”原则免除或部分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但因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裁判尺度往往不一致。现如今,《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如果体育活动其他参加者仅仅是一般过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对此,需注意如下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侵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自甘冒险”免责仅限于文体活动参加者,而不包括组织者、管理者。对于组织者、管理者,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如何认定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版《民法典侵权编理解与适用》,皆未予以明确。经总结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思路,笔者认为,在《民法典》生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结合体育活动参加者的专业性、伤害的可预见性、体育活动对抗强度、体育活动相关规则或惯例等综合认定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