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壹 ■
当庭销毁证据,行为人受到严厉处罚
2020年8月28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开出“罚单”,对某案被告高某给予拘留十五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疫情期间,安徽省某日用品公司了解到高某在微信朋友圈和熟人中传递其有一批高质量熔喷布可以出售,遂委托第三人单某向高某购买,单某和高某通过微信聊天对熔喷布的过滤性能、数量、价格等作出了明确约定,随后双方完成了交易。
后经质检,高某交付的熔喷布质量不合格,与聊天记录中约定的质量相去甚远。日用品公司要求高某全额返还货款无果,遂将高某诉至天长市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24日的庭审中,第三人单某提交了其与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高某代理人要求通过单某的手机查看微信聊天记录,法官同意并提醒高某仅可以查看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并且切勿删除相关聊天记录,还强调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谁知高某拿到手机后,短暂翻看即删除了单某与其的聊天记录并删除单某好友。法官察觉,质问高某是否销毁证据,高某回答“我不清楚”,法官当庭予以训诫,高某代理人承认高某删除聊天记录的事实,并认可了聊天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当庭道歉。法官庭后多次要求高某到法院接受处罚,高某一再逃避。直至8月28日,法官告知高某,若再置之不理,将对高某依法强制执行,高某才来到法院,法官向其宣读了《处罚决定书》,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 NO.贰 ■
司法处罚措施,被尘封的利剑
法院的司法处罚措施,由来已久,早在1982年试行版的《民事诉讼法》中就对伪造、毁灭证据、扰乱庭审秩序、拒绝协助执行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罚款等处罚措施。至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这些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被处罚的规定依然“稳坐钓鱼台”,同时还在此基础上予以细化,并增加了对虚假诉讼、逃避履行义务的处罚规定。但是,这些条文除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束之高阁。据不完全统计,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33745个案件中,有30886个案件是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作出的处罚,占全部案件的91.5%。
而现在成为法律人关注热点的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在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实施以前,《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形式之一,法院应当查实,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审查,如果审查结果为不属实,又有什么后果。因此,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陈述这个环节,往往随意性较大,无论是当事人本人或是诉讼代理人,可能会以虚假陈述的方式作为诉讼策略,从而达到诉讼目的。
■ NO.叁 ■
利剑出鞘,诉讼风气将进一步改善
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新证据规定增加了对当事人及证人虚假陈述、鉴定人拒不出庭等行为的处罚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范围。新证据规定实施后,可以预见这种风气将得到巨大扭转,近两三个月的庭审中,已经开始逐渐听到向法院申请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进行处罚的声音,也能看到多家法院已有对虚假陈述进行处罚的案例。
2020年5月6日,就在新证据规定实施5天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率先开出全国第一例罚单,处罚某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被告秦某。原告曾某向杨某借款50万元,秦某为杨某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曾某未还款,杨某将二人诉至昌平区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穷尽送达方式,开庭时二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但就在法院判决杨某胜诉后,二被告却出现了,并且提起了上诉,秦某更是在二审期间声称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均非其本人所为。由于这个关键证据的真伪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秦某却又在重审程序中承认了借条是自己的签字和手印,昌平区法院据此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随后,昌平区法院对秦某的故意虚假陈述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法院的司法处罚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司法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评价的权力的体现,但与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相比较容易被忽略。在我国相对更重实体的民事案件审判传统下,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有较高的宽容度,如前面提到的销毁证据、虚假陈述行为,或者超出举证期限举示证据的证据突袭行为、转移被查封冻结财产等行为,法院往往着重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诉讼程序中的种种妨害行为,并没有过多的计较。
随着新证据规定对可处罚行为的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秩序将得到更好地规范,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程序中将会更谨慎对待自己的权利义务,也会更尊重司法权的威慑力,从而更有力地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和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