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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长造成的3大风险,施工企业应如何防控?

  当施工方面临资金压力、设计变更、政府审计以及发包方要求分期建设、缓建等情况时,会导致工期延长,造成实际工期长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

 

     倘若工期延长过长,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不仅像上篇文章「发包人借口工期延误索要赔偿,承包人只能吃下哑巴亏? 」所分析的会造成违约金损失,还可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管理成本、现金流等方面的风险,从而影响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


     那么,施工企业应当采用哪些举措才能沉稳地应对这些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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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工期延长施工

企业必将面临的三大风险



1、成本风险



     当工期延长时,承包人将投入相较于预期成本更高的实际成本,承受更长周期的资金回款压力。如果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为此多投入的成本,此时承包人所承受的额外成本会转变为自身的实际损失。具体包括:


    ●人工、材料费、机械费价格上涨

     近几年来,钢材、板材等施工原材料价格飞速上涨,甚至到了政府不得不介入调控的地步。与此同时,人工和机械费用也水涨船高。 但在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价格是包干价,甚至明确约定不可调差。所以,一旦工期延长,施工企业很可能面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利润空间被压缩,甚至有可能亏损。


    ●企业管理费增加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可知,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时需要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和劳动保险等共计十四项费用,这些统称为企业管理费。


     当工期延长时,施工企业需要支付更多的管理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从而造成企业管理费增加。工期越长,施工企业所负担的企业管理费成本也越大。 


2、现金流风险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一般会约定按工程进度给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当出现分期建设、缓建和暂停施工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节点获得工程款项。


     但此时,承包人却又不得不继续支付项目材料、劳务等费用,如此下去必然打乱公司经营策略,给现金流造成巨大压力,甚至可能断裂。


3、潜在法律风险



     发包人决定暂缓、暂停工程时,很多时候不会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明确公函,而是通过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方面向承包人施加压力。利用这种方式,既达到缓建的目的,也将部分责任转嫁给承包人。


     一旦产生纠纷,如果承包人的相关证据不够齐备,法院很可能会认定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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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工期延长施工

企业必将面临的三大风险



     工期延长的风险在施工中虽屡有发生,但作为承包方如果从投标开始,进行细节把控,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工期延长时自身的成本支出,从而为企业实现更大利润保驾护航。


1、投标时:谨慎测算工期,杜绝随意承诺



     很多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时为了获取项目,在没有详细评估项目要求和施工力量的前提下就向发包人作出工期的承诺。当项目出现技术或施工力量上的难题,工期延长就无法避免。


     所以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结合自身能力和发包人要求,谨慎测算工期,避免为承接工程而做出超越自身施工能力的承诺。承包人在测算工期时具体可以参考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来核算自己所需工期。


     另外,虽然承包人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张发包人故意压缩合理工期,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并没对合理工期作出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难以支持承包人的主张。


2、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工期,合理预测违约风险



    ●合理确定开工与竣工日期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令会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明确开工、竣工的时间。如果项目实际施工中,存在开工、竣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承包人会承担工期延长的不利后果。


     那么,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与发包方商定合理的开工与竣工日期,防止争议产生。 


    ●明确工程停工、顺延的情形

     实际施工中,导致工期延误的因素有很多种,但不是所有的因素发包人都会允许工期顺延。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阶段时,需要与发包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施工中因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及顺延的情形。 承包人可参考2017年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后在专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事先针对工期违约条款做好预测

     发包人通常在招投标阶段拟定合同时就会明确违约金的比例,承包人在审查合同时可以估算工程逾期竣工时需要赔付的违约金大致数额。如果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设置违约金最高额,防止天价违约金的出现。 另外,也可以将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表述替换为实际损失、预期利益等术语,将违约金模糊化处理,从而让发包人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3、履约过程中,建立文件签收制度,确立双方责任



    ●明确顺延具体天数

     实务中,有很多承包人针对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政策调整以及发包人的原因向发包人及监理方出具过书面函件请求工期顺延,但并没有写明具体天数。


     而法院审理案件时,虽然对工期顺延事实予以明确,但是,由于缺失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很有可能无法支持承包人的主张。


    ●建立书面文件签收制度

     虽然,文件签收环节看起来并不起眼,但却是施工企业遇到纠纷时最有力的杀手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时可能会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与承包人商讨设计变更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约定没有正式书面材料时,应该立即申请“变更确认单”交予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无论发包人是否在变更确认单上签字,对于承包人来说至少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向发包人或监理申请过工期变更事宜。


     承包人在发包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录音、邮政等方式,保留邮寄存根、签收信息与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也可以请公证处对相关证据予以公证,做好证据固定。


    ●明确双方工作责任

     工期策划、履行自己的工作责任是承包人完善履约管理、减少纠纷的必备工作。具体来看,承包人事先应与发包人充分沟通,对双方的具体工作进行明确具体的划分,以方案、协议、往来函件等方式约定双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程质量与施工管理等。


     以工作计划表的方式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做事项制定合理的进度规划,如果发现发包人的工作迟于工作计划表,承包人可以一边与发包人沟通,一边完备证据链,做好索赔的心理准备。


4、做好工期索赔的准备



    ●承包人应注意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及程序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格外注重合同约定的索赔相关事项及程序。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索赔的具体期限,承包人应在固定期限内立即准备好索赔的相关工作。否则一旦晚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很可能会出现丧失索赔权利的情况。


    ●承包人应了解索赔的关键要素

     因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长,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需要额外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规定的因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5、时刻评估风险,适时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时刻对发包人和整个工程项目做好风险评估,一旦出现风险过高的情况,承包人可以考虑是否需要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约定解除

     承发包人双方一般都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承包人发现项目情况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承包人可以用发函的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对于承包人来说,需要重点注意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或拒付工程款这种情况。


     此时,承包人应先向发包人发函催告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发包人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诉讼解除

     承包人决定以诉讼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声明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究竟采用何种方式解除合同,需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进行分析对比,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解除形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承包人想要获得更多项目收益,应当从投标开始就进行风险预测与防控,做好相应的证据留存工作,同时从自身出发,制定各项制度,规范己方行为,从而避免损失。一旦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形,需要把握时机及时提起索赔,选用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逾期失权的现象。



注:成本风险、现金流风险、潜在法律风险参考《施工企业项目-风险防线与合规管理指南》(孙玉军著)P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