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因其自身的特点,如建设周期长,涉及人员多,各个施工环节相对复杂,从而工期延误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
因此,当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甚至在此之前,发包人大概率会以工期延误向承包人提起工期索赔诉讼或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使得承包人既无法如期获得工程款,还同时面临着发包人的索赔。
工期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施工参与方的角度来看,包括发包人、第三方以及承包人。那么,面对三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怎样做才能不承担违约金或者减少违约金呢?
01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还要赔违约金吗?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实际各有不同,通过梳理近几年的裁判文书,我们发现,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⑦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在工程项目出现延误时,很多发包人会直接向承包人索要工期延误的违约金。那么,承包人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如下所示)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申请顺延工期。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举证规则,承包人要想证明工期存在延误是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就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就可能存在延误的情况,主动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并积极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比如,承包人可在举证时提供相关的签证单、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文件来证明承包人事先已做到提醒义务,已经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
如果发包人没有明确拒绝,即使没有发包人书面的确认函,也可证明承包人有理由对工期具有顺延的权利。
在(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案件中, 发包人文泰公司称承包人宇洪公司明显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在约定的工期到期后仍未完成案涉工程,至起诉时延误时间长达18个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每天2000元的标准向文泰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系承包人宇洪公司的义务,且从宇洪公司提交的有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字的报告单等证据来看,案涉工程存在初步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差异较大、装机容量增加、业主资金不到位等情况,影响了施工进度,且监理对宇洪公司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了确认,由此可见工期延误并非宇洪公司的原因造成。
依照法律规定,文泰公司要求宇洪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在工期延误引起的相关纠纷当中,如果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在工期延误中负有主要责任的话,往往不会支持发包人对于工程逾期违约金的请求。
02
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实践中,施工项目极易受到第三方原因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这三类: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比如,西安施工企业经常会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挖到墓葬而停工。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承包人应该采取合理措施克服障碍继续施工或者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还要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足以对工期发生严重影响,并提交事件发生的报告,及时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手续。
否则法院可能会认为承包人在此期间有消极作为的行为从而加重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确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如下所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比如,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浙0282民初13131号案件中,法院经调查发现,宁波市住建委在浙江在线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建筑企业严格按照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及相关要求,遵守高温作业要求。
因此,法院认为,在极端高温下,庵东建筑公司理应按照规定停工,应当将工期向后顺延。
03
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如何将损失降至最低?
实务中,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有很多种,具体表现为:
①施工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如企业人事变动、机构调整、资金链紧张等;
②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导致工程预算不足,无法满足后期工程投入,无法按期完成工程;
③项目管理制度不完善、施工人员技术力量差,施工工艺不合理;
④施工条件不成熟,人材机等环节无法及时入场;
⑤总分包单位之间合作协调能力差,互相推诿,无法及时完成各自工作;
⑥其他情形。
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按照计划工期顺利竣工,发包人将不可避免地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向施工企业提起工期延误违约金的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如下所示)的规定,如果由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给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但在实务中,由于承发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到后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此时,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很可能存在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在(2018)最高法民再235号案件中,宝泉公司与长安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将宝泉公司的工程发包给长安公司施工。
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因是,长安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不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故应认定系长安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长安公司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若按照合同约定7万/天的违约金来算,长安公司共计赔偿4410万元。虽然一审法院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判处赔偿1200万元,但赔偿数数额仍然过高。最终结合具体情况,以公平原则,最高院将赔偿数额调整为500万元。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要工期延误违约金类案件时,并非简单机械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而是会着重考察工程延误是否给发包人带来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小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那么,对于承包人来说,可从合同签订和日常履行阶段入手,避免出现此种情况:
第一,谨慎测算项目所需工期。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需结合自身施工能力,参照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谨慎测算项目所需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气候、现场状况等因素,积极与发包人发函沟通,将证据完备化。
第二,在合同签订时,模糊化表述逾期违约责任。将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表述模糊化,用实际损失、预期利益的术语代替逾期竣工违约金。因实践中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将违约金表述模糊化会将举证责任更多地给予发包人。
第三,约定违约金最高限额。在合同订立阶段时,承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额,从而防止高额违约金的产生。
04
写在最后
工期延误造成损失,是发包人经常用来抗辩工程款支付,并反诉承包人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有力手段。但是,承包人往往会因施工过程中缺乏证据管理意识,制度不规范等原因,没能保存相关证据资料,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违约责任,需要支付发包人提起的赔偿金或违约金。
所以,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约束己方行为,并及时与发包人做好相应的沟通工作,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从而避免发包人以工期延误提起诉讼时,吃下“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