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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小区车库集体被淹,天灾还是人祸?


     近日有网友爆出,郑州某小区地下车库一辆奔驰车害怕被淹,停在了出口最高处,车头翘着避免水进发动机。而车库的其它车辆就惨了,由于被堵住了唯一出口,导致车库车辆全部被淹。其他车主无论怎么协商,奔驰车主都不肯挪开。一位车主说道:“光你的车值钱,我的车也值钱啊,喊他出去不出去,停门口,后面车都淹完了。”

     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热议,在一致谴责该车主的同时,谁该为损失买单?是保险公司吗?当然,车主投保涉水险的,可以申请保险理赔;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吗?笔者试从民事和刑事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



     占道车主有错吗?当然。


     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本无可厚非,但在灾难面前,对这种行为不能仅停留于道德之上的谴责。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何谓公序良俗?所谓公序是指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谓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准则。民事主体具有平等地位,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但并不表明其可以不受约束地实现民事权利,不能以有害于共同秩序的方式、目的实现权利。与人友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郑州奔驰车主占据车库通道且拒不挪移的行为,既有悖公序良俗和普通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也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其他受损车主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其索赔。



     占道车主有罪吗?不一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刑法定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对“危险方法”并未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备受学争议的“口袋罪”。学界通常将“相当性”作为“其他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危害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具有“相当性”,结合媒体披露的信息,笔者试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该车主的行为:

    (1)主观方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应综合考量行为发生、发展至结束的全过程,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准确评价。暴雨降临、洪水肆虐,一车当道让车库的其他车辆无处可逃且经劝说亦不挪车,该车主对其车辆占据通道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即车库其他车辆被水淹的后果是明确知晓的。

    (2)客观方面,正是该车主占据车库通道,使得车库内其他众多车辆也处于被水淹的危险当中且这种危险具有现实,最后也造成车库内众多车辆因无法驶离而被水淹受损的后果。

     笔者认为,占道车主的行为在危害后果上与“决水”具有“相当性”,那么,该车主算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吗?问题在于,即便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错误也是可以避免的,毕竟其他车主苦苦劝说。

     灾难中,总有人独善其身,而无视他人,我们不能苛求每个人都是奉献者,但如占道车主般如此损人利己的行为,无论如何均应到得到处罚,检察机关有必要介入此事,无论罪与非罪,至少为后来者提供行为指引。



     物管要担责吗?应该。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是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暴雨降临、洪水肆虐之际,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保持车库通道的顺畅,以便于车库车主及时转移车辆,但物业管理单位怠于履行其职责放任这位霸道的车位侵占车库通道,物业管理单位对其他车主车辆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其他车主可以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单位索赔。



      类似情况下,其他车主怎么办?动手,挪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车库其他车主完全可以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将占据车库通道的奔驰车强行挪开,而非在言语的纠缠耽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