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看到一则新闻报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的老张(化名)借出去70万收不回来,找一家名为“权行普惠”的机构帮忙“解债”,向该机构交了21万!然而,直到现在,老杨也没有按协议收回“解债”资金。
2019年下半年以来,这个宣称具有央企背景的“权行普惠”庞大组织就已出现。
该机构运营方凭借有条件代人还债的“解债”商业模式,快速发展加盟商,在全国多地设立了一批以“权行普惠××支行”、“权行普惠××分行”为店招、装潢风格与银行外观极为相似的营业网点,并计划在5年内培养10万名区县从业合作伙伴,实现上千亿的营业额。据运营方披露数据,截至2020年6月,已发展出370余家“支行”,获客数千人。
仅从记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权行普惠”业务金额已达2.1亿元。按分12期由“权行普惠”关联方代偿资金的模式来计算,这2.1亿元业务金额,解债人需向“权行普惠”及其关联方合计交纳超过1亿元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
但解债人具体交纳了多少,目前尚未获得更多确实的数据。
近段时间,笔者也接到相关的法律咨询,重庆的唐某有66万的债权,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找到唐某,与其签订了《权益转让合同》约定唐某以35万的价格将66万的债权转让给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分24期支付转让款,每期支付金额约1.5万。看起来十分美好。但深圳公司有个要求,唐某必须支付10万元的诚意金和履约保证金以及3万多的金融咨询服务费。也就是说唐某在一分钱没有收回的情况下,需要再支付13万多的费用才能分期收到35万的债权转让款。《权益转让合同》里还有好多坑,限于篇幅,我不多讲。
唐某等人签完合同,缴足费用后,如期收到了2-3期的转让款,此后,资产管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转让款。经查询,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看似一个合同纠纷,其实就是一个诈骗行为。
这个《权益转让合同》类似于保理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根据该规定,保理合同有如下几个要件:
(1)保理合同的标的为应收账款,且该应收账款既包括现在已有的应收账款还包括将来会有的应收账款;
(2)保理人所承担的义务:提供资金、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及接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担保服务;
(3)债权人的义务是转让债权。保理合同可以暂时解决部分经济实体可流通资金不足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类似保理合同的债权转让合同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要债权转让人缴纳大额的保证金时,债权人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