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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金融业诉讼案件大数据报告

本篇大数据报告以2020年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业案件为基础,主要从案件数量、分布、结果类型、审理程序等角度出发,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数据背后的价值,为读者提供可供参考的大数据报告。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0年1月1日 — 2020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

地域:重庆市

行业:金融业

案件数量:65451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1月10日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通过上述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初步检索出65413篇裁判文书,时间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需要予以说明的是,因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不同,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一) 整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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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案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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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融业案件变化趋势


     数据结果显示,2020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数量为65451件,相比2019年的71411件有所减少,但是,我们认为该数据结果参考价值较小,原因在于我们于2020年2月25日检索到的2019年重庆市金融案件数量为56507件,相比于现在的71410件差距较大,这主要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时间等因素,我们保守估计2020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数量能够突破70000件(2021年3月18日查询,案件数量为74819件)。相比于现目前统计到的案件数量,我们认为统计金融业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占比更具有参考价值,就该比例而言,2017年为12.78%,2018年为12.62%,2019年为11.22%,2020年为12.25%。近年来,前述比例较为稳定,这也与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大势较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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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涉及到的主要行业的案件数量为:银行业42032件,保险业7247件,小额贷款业2371件,融资担保业2011件,融资租赁业1712件。与2019年相比,仍然呈现重者恒重的态势。


(二) 案由分布

     2020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中,以民事案件为主,共64560件,占比98.64%;在这其中,合同类纠纷居多,占比接近84.37%;该合同类纠纷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类纠纷、追偿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总体情况与2019年基本一致。


(三)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48624件,二审案件有2172件,再审案件有497件,执行案件有12029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4.47%。


(四)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5367件,占比为72.74%;撤回起诉的有11621件,占比为23.90%;其他的有766件,占比为1.58%。


●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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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798件,占比为36.74%;撤回上诉的有675件,占比为31.08%;其他的有480件,占比为22.10%。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93件,占比为58.95%;撤回上诉的有102件,占比为20.52%;提审/指令审理的有62件,占比为12.47%。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8520件,占比为70.83%;终结执行的有1110件,占比为9.23%;执行完毕的有1080件,占比为8.98%。


(五)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4035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20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06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98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16件。


(六)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79天。该数据对于同行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对于审限预判、案件收费等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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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八)当事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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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冯长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亚干、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经查,冯长军于2020年期间担任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干于2020年期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因此案件数量实际排名为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紧随其后的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该数据对有意开展银行业务的同行朋友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对拓展方向有一定程度上的借鉴作用。


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三、 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