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初,天津市宝坻区百货大楼发生的聚集性疫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事件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新冠病毒在公共场所超强的传播力,也折射出了公共场所经营的风险与挑战。目前,重庆的大型综合体、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已部分恢复营业。随着疫情不断缓解,公共场所也将会逐渐放宽管制,本文梳理了公共场所的防控义务及责任,并就公共场所恢复运营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壹
公共场所的运营主体需承担哪些防控义务
1.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2.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3.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4.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相关部门进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5.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
6.及时、客观、真实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
7.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8.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等确定的义务。
贰
运营主体未尽到合理疫情防控义务,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若未尽到合理的疫情防控义务,导致他人感染新冠肺炎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若未尽到合理的疫情防控义务,导致公共场所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聚集爆发等严重突发事件的,可能会承担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刑事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列举了十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以下几个罪名需重点注意: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叁
公共场所恢复运营的建议
——做好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0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对公共场所的防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议严格政府部门的完善公共场所的防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体温检测、定期消毒、佩戴口罩等。
此处需注意:务必对防疫物资的采购、发放,防疫手段的采取等工作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
——制定疫情防控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定并完善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的规章制度,明确疫情防控的工作职责等。如果是大型综合体,建议还需做如下工作: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大型综合体内发现疑似病人时的处置方案。2)将规章制度或应急预案向商户进行宣讲,并做好工作记录,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
——明确商户的疫情防控责任。建议要求商户签订防控责任书,要求其承诺做好员工的防疫工作,配合市、区和公共场所的防控措施,若有违反,赋予公共场所经营者单方解除权,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等。
——工作人员方面:建议为返岗复工的商场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随访健康状况,做到全覆盖,确保达到防疫要求、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可要求工作人员签署承诺书,主要包括员工的身体状况和节日期间的行程、是否有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申报,以及员工对遵守企业疫情防控制度的承诺等。
——标志标识方面:建议针对疫情防控等制作电子显示牌、标志牌等,并通过摄像、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