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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地区执行案件大数据报告


第一章  前言


本报告数据选自Alpha案例库,以重庆市为本次数据分析的样本,旨在通过对2019年度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有关重庆地区执行案件的具体现状与总体发展趋势。由于实践中尚存大量未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未公开发布的案件,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可能远大于公开的数据统计,并且鉴于网站更新数据的滞后性,亦存在一定数量的案件发生于本报告作出之前,但无法在Alpha案例库中检索之情形。因此,本报告数据统计只根据Alpha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分析。

 


第二章  检索说明


一、检索条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囿于数据来源和检索关键词所限,本报告与实际审判情况存在一定偏差。

 


第三章  基本情况分析


 一、文书总量及变化趋势

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总量为69914份。近5年具体变化趋势如图1:

图1 近五年变化趋势


根据该组数据分析,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作出数量逐年递增,至2019年有所回落。2016年至2017年间,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情况激增,对于生效裁判文书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的问题也备受社会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通过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等方式,执行难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二、法院办理情况

(一)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在重庆市各级法院2019年度作出的69914份裁判文书中,高院作出了275份裁判文书;中院共作出了10429份裁判文书,占总数的3.13%;基层法院共作出了59210份裁判文书,占总数的96.87%。

数据的统计表明,案件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基层法院进行承担,说明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基数较大,工作量极大。如图2所示:

图2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情况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之间

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21893份)。

一中院共作出1717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7.84%;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共作出3382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15.45%;江北区人民法院共作出3641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16.63%;北碚区人民法院共作出2387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10.9%;渝北区人民法院共作出2379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10.87%;大足区人民法院共作出1952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8.92%;合川区人民法院共作出1419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6.48%;长寿区人民法院共作出1335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6.1%;铜梁区人民法院共作出523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2.39%;璧山区人民法院共作出2530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11.56%;潼南区人民法院共作出538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2.46%;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共作出90份裁判文书,约占一中院辖区总数的0.4%。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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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一中院辖区法院情况

 

2.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11638份)。

二中院共作出2079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17.86%;万州区人民法院共作出份裁判文书3430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29.47%;云阳县人民法院共作出1523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13.09%;奉节县人民法院共作出1825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15.68%;巫山县人民法院共作出702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6.03%;梁平区人民法院共作出810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6.96%;开州区人民法院共作出55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0.47%;忠县人民法院共作出755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6.49%;城口县人民法院共作出158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1.36%;巫溪县人民法院共作出301份裁判文书,约占二中院辖区总数的2.59%。如图4所示:

图4二中院辖区法院情况

 

3.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7090份)。

三中院共作出2786份裁判文书,约占三中院辖区总数的39.29%;涪陵区人民法院共作出1367份裁判文书,约占三中院辖区总数的19.28%;南川区人民法院共作出526份裁判文书,约占三中院辖区总数的7.42%;丰都县人民法院共作出894份裁判文书,约占三中院辖区总数的12.61%;垫江县人民法院共作出688份裁判文书,约占三中院辖区总数的9.71%;武隆区人民法院共作出829份裁判文书,约占三中院辖区总数的11.69%。如图5所示:

 图5三中院辖区法院情况

 

4.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4757份)。

四中院共作出170份裁判文书,约占四中院辖区总数的3.57%;黔江区人民法院共作出2402份裁判文书,约占四中院辖区总数的50.49%;石柱县人民法院共作出94份裁判文书,约占四中院辖区总数的1.98%;彭水县人民法院共作出1496份裁判文书,约占四中院辖区总数的31.45%;酉阳县人民法院共作出135份裁判文书,约占四中院辖区总数的2.84%;秀山县人民法院共作出460份裁判文书,约占四中院辖区总数的9.67%。如图6所示:

图6四中院辖区法院情况

 

5.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24147件)。

五中院共作出3675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15.22%;渝中区人民法院共作出1356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5.62%;南岸区人民法院共作出1753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7.26%;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共作出2031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8.41%;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共作出1382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5.72%;巴南区人民法院共作出4589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19%;永川区人民法院共作出2716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11.25%;江津区人民法院共作出3216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13.32%;綦江区人民法院共作出2639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10.92%;荣昌区人民法院共作出790份裁判文书,约占五中院辖区总数的3.28%。如图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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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五中院辖区法院情况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

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案件数量相对集中。其中二中院、、三中院、五中院辖区内作出的裁判文书两千份以上,数量较多。如图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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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情况

 

(四)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

根据裁判文书数量的多少,我们将全市39家基层人民法院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1.裁判文书数量在3000份以上的。

    巴南区(4589)、江北区(3641)、万州区(3430)、沙坪坝区(3382)、江津区(3216)等五家基层人民法院

2.裁判文书数量在2000份以上3000份以下的。

永川区(2716)、綦江区(2639)、璧山区(2530)、黔江区(2402)、北碚区(2387)、渝北区(2379)、九龙坡区(2031)等七家基层人民法院。

3.裁判文书数量在1000份以上2000份以下的。

大足区(1952)、奉节县(1825)、南岸区(1753)、云阳县(1523)、彭水县(1496)、合川区(1419)、大渡口区(1382)、涪陵区(1367)、渝中区(1356)、长寿区(1335)等十家基层人民法院。

4.裁判文书数量在100份以上1000份以下的。

丰都县(894)、武隆县(829)、梁平区(810)、荣昌区(790)、忠县(755)、巫山县(702)、垫江县(688)、潼南区(538)、南川区(526)、铜梁区(523)、秀山县(460)、巫溪县(301)、城口县(158)、酉阳县(135)等十四家基层人民法院。

5.裁判文书数量在100份以下的。

石柱县(94)、铁路运输法院(90)、开州区(55)等三家基层人民法院。

 

三、案由分布情况

2019年度执行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中,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等也占据一定比例。如图9所示:

图9 执行案由分布


在民事案由中,主要是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往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无法得到主动履行,从而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导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妥善处理。如图10所示:

图10 民事案由

 

四、行业分布情况

2019年度涉及执行案件的行业主要集中分布在金融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及建筑业等。这些行业所衍生的案件多为金钱、房屋等标的物的纠纷,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几率更大。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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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行业分布情况

 

五、执行异议情况

执行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存在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对执行异议的数据分析,有助于了解重庆地区执行案件的处理情况。


(一)执行异议案由分类

如图12所示,执行异议的案由主要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从而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图12 执行异议案由分类


(二)执行异议标的额分析

图13 执行异议一审裁判结果1356


如图13所示,执行异议之诉的标的额主要集中在50万元以下,占比为75.22%。另外,50万元至100万元的占比8.45%;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占比12.98%;500万元至1千万元的占比1.18%;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占比1.33%;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占比0.44%。

 

(三)执行异议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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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执行异议一审裁判结果


如图14,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裁判结果中,撤回起诉占比44%;全部驳回占比34%;全部/部分支持占比16%;驳回起诉占比4%。可知,案件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撤回起诉或被驳回的可能性最大,说明当事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权益并非能阻止案件的执行,这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认识的偏差,也可能存在故意拖延执行的情形。

图15 执行异议二审裁判结果

 

如图15所示,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裁判结果中,维持原判占比60%;改判占比23%;撤回上诉占比12%。可知,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多为支持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同时,对存在一审裁判有误的情形予以了更正。

图16 执行异议再审裁判结果

 

如图16所示,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裁判结果中,维持原判占比39%;提审/指令审理占比28%。可见,在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中,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最大。

 

(四)执行异议裁判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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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执行异议实体性法条分析


如图17所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时,援引的高频实体性法条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图18 执行异议程序性法条分析

 

如图18所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时,援引的高频程序性法条为: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执行结案情况

2019年度,重庆地区执行案件裁判文书中,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为39918份;终结执行的裁定书为7088份。重庆地区的执行案件结案量逐年上涨,“执行难”的问题正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结合执行案件文书总量逐年攀升的情况,显现出重庆地区执行案件仍在增长中,这也将考验本地区对执行案件的处理能力。近三年的结案情况趋势如图1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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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执行结案情况

 


第四章  结语


本报告基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Alpha案例法律信息库中所载的重庆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数据整理与分析,由于样本数量及分析能力等原因,报告中的分析结论可能存在片面、失真等情形,我们会逐步增加数据采集的范围、努力完善重庆地区执行案件大数据报告,为报告使用人提供专业协助。

本报告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制作,未经重庆坤源衡泰律所的书面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报告中的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本报告中部分文字、图片和数据采集于公开信息,所有权为原著者所有。未经原著作者和坤源衡泰律所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报告中的信息于其他商业目的。

本报告中相关分析主要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采用裁判文书大数据及其他研究方法分析获得。本报告中发布的调研数据部分采用抽样调研方法,其数据结果受到样本的影响。由于调研方法及样本的限制,部分数据不能完全反映整体市场的真实情况,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对该报告的准确性不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