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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政策汇编 (国家各部委及重庆市)

随着全国各地企业、单位复工的开始,如何复工、如何利用政策恢复生产运营成为了经济活动中的关键。基于此,截止到2020年2月26日,我所整理了相关国家各部委以及重庆市政府及各部门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政策文件四十一篇,助力各企业复工复产。






第一部分:国务院各部门颁布政策汇总


一、金融、外汇、财政、税收类政策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2月8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在文件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针对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也发布了其他一些政策。

关键词:鼓励发行企业债券、批文有效期延期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59.htm

 

(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指出各部门对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影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展期或续贷。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关键词:金融支持、担保、保险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639.htm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对境内外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同时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关键词:金融、外汇捐赠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8/content_5472691.htm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关键词:关税、进口物资免税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754.htm

 

(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指出各银行机构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关键词:金融、减费降息、延长贷款期限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6/content_5479561.htm

 

(六)财政部2020年2月13日发布《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函〔2020〕7号),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鼓励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金融企业应当合理调配捐赠资金,疫情防控捐赠在金融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额度中优先安排

关键词:国有金融企业捐赠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3/content_5478377.htm

 

(七)财政部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针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关键词:金融、贴息支持、展期还款、信用贷款支持、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105.htm

 

(八)财政部等部门2020年2月7日发布《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提出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关键词: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优惠贷款、贴息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962.htm

 

(九)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将采取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等措施,从而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等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关键词:农业支持政策、减免信贷担保费用、救灾资金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4/content_5478827.htm

 

(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指出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关键词:免税、退还应免税款

网站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155/content.html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2月6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指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关键词:增值税、退还、免征、延长最长结转年限

网站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5/content.html

 

(十二)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指出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针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除。

关键词:捐赠税收政策

网站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4/content.html

 

(十三)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政策

网站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6/content.html

 

(十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关键词: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民航发展基金

网站链接:上海市财政局官方网站

https://www.czj.sh.gov.cn/zys_8908/gsgg_8929/czywgg_8930/qt_8944/202002/t20200208_181998.shtml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0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指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还公布了其他税收政策。

关键词:税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网站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593/content.html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0年2月10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键词:疫情防控、税收征管政策解读

网站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43589/content.html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指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关键词: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

网站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135/content.html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将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延期办理。

关键词: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7039.htm

 

二、复工复产、稳定外贸、社会保险、公积金、劳动人事类政策

(一)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21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各地政府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关键词:复工复产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2/content_5482025.htm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9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提出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创新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关键词:复工复产、财政金融创新扶持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6684.htm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2020年2月7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提出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关键词:复工复产、工资待遇、稳定劳动关系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8/content_5476137.htm

 

(四)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发布《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易函〔2020〕15号), 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关键词:服务外包企业、特殊工时制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2/content_5477794.htm

 

(五)商务部2020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提出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海外仓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加强与中信保公司驻各地营业机构协作,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同时发布了其他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政策。

关键词:跨境电商、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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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9/content_5480753.htm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202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指出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键词:减免社保、缓缴社会保险费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1/content_5481861.htm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20年2月21日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键词:公积金 不作逾期处理  自愿缴存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4/content_5482678.htm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2月5日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指出要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关键词:劳动用工、优化线上招聘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5_358137.html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 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关键词:劳动人事政策、稳定劳动关系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508.htm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指出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关键词:社会保险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308.htm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2月12日发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4号),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关键词:线上职业培训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7/content_5480186.htm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0年2月11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关键词:隔离人员工资待遇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13_359774.html



三、用地保障、电价优惠、招投标保障、市场监管类政策

(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同时还公布了其他用地保障政策。

关键词:用地保障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1/content_5477299.htm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2月7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关键词:用电保障、电价优惠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1/content_5477299.htm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2月8日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指出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

关键词:招投标保障、远程招投标及评标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52.htm

 

(四)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将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关键词: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2/content_5473889.htm

 

(五)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0年2月4日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9号),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质量认证工作做出了相应指导。

关键词:市场监管、质量认证

网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4/content_5474547.htm


第二部分:重庆市政府及部门颁布政策汇总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4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提出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资金支持企业力度等20条措施。

关键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资金支持

网站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cq.gov.cn/zwgk/fdzdgknr/lzyj/qtgw/202002/t20200204_4786646.html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5日发布《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要求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按照《关于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的措施》进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工作。

关键词:防疫物资生产

网站链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官方网站

http://wsjkw.cq.gov.cn/tzgg/20200215/254389.html

 

三、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分类分批组织企业有序复产复工, 同时要求企业复产复工实行报备制度。

关键词:复工复产、报备制度

网站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cq.gov.cn/zwgk/fdzdgknr/lzyj/qtgw/202002/t20200206_4861109.html

 

四、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5日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同时指出《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关键词:职工生活费标准 

网站链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www.cqxs.gov.cn/zfxx/news/2020-1/41_32607.shtml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疫情期间相应的审判指导意见,助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

关键词:重庆市审判指导意见

原文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防控疫情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十二条措施》,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基础上,结合工作职责,提出具体十二条措施。

关键词:重庆市审判指导意见、具体措施

原文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七、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2020年2月19日发布《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提出了具体实施策略。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网站链接:重庆市财政局官方网站

http://czj.cq.gov.cn/html/xxgk/gsgg/ywgg/content-28617.shtml

 

八、重庆市政府2020年2月12日制定《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向重庆市各企业推出24条措施,抓实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关键词: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政策扶持

网站链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https://www.qianjiang.gov.cn/html/11/48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