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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诉讼案件大数据报告

本篇大数据报告以2019年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业案件为基础,主要从案件数量、分布、结果类型、审理程序等角度出发,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数据背后的价值,为读者提供可供参考的大数据报告。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1.时间: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2月31日

2.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3.检索条件:

地域:重庆市

行业:金融业

4.案件数量:56507件

5.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2月25日



二、检索过程及结果



通过上述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初步检索出56507篇裁判文书,时间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需要予以说明的是,因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不同,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整体案件情况分析

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的数量


一、案件数量占比

2019年重庆市案件的总量为530825件,其中金融业案件数量为56507件,占到23.92%。2018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数量占到所有案件数量总量的24.17%,相比2018年,金融业案件占比基本持平。


二、变化趋势

2019年重庆市案件总量为530825件,金融案件数量为56507件,占比23.92%。相比2018年重庆市案件总量583160件,金融案件73972件,案件总量及金融案件数量均有所减少,但占比基本持平。


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的案由及行业


一、主要案由统计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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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中,以民事案件为主,共55717件,占比98.6%;在这其中,合同类纠纷居多,占比接近87.14%;该合同类纠纷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类纠纷、追偿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二、案件所涉行业及分析

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涉及到的主要行业的案件数量为:银行业37031件,保险业5673件,小额贷款业4938件,融资担保业3763件,融资租赁业928件。其中,银行业占比接近2/3,原因在于银行是金融市场最为活跃的主体。


(注:广州和深圳的检索范围限于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管辖范围内)


通过与传统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2019年金融业案件横向对比,不难发现,重庆市融资担保业案件相较其他城市占比较高。其他各类行业中,北京市案件占比较其他城市稍高,这也反映出北京除作为我国政治中心外,其金融市场的发展也较为活跃,种类较为多样。同时,为重庆市金融业发展及律师同行业务开辟方向提供了相应的借鉴。


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审理程序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41767件,二审案件有2805件,再审案件有484件,执行案件有10616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6.72%。


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审理结果分析


一、一审裁判结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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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1700件,占比为75.91%;撤回起诉的有8967件,占比为21.47%;全部驳回的有486件,占比为1.16%。


二、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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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617件,占比为57.65%;撤回上诉的有669件,占比为23.85%;改判的有423件,占比为15.08%


三、再审裁判结果分析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70件,占比为55.79%;提审/指令审理的有81件,占比为16.74%;撤回上诉的有66件,占比为13.64%。


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标的额统计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567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431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25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74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56件。


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审理期限统计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86天。


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受理法院分析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9年重庆市金融业案件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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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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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三、 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