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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合规性分析

从事零售业、住所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方式向消费者预收消费资金,在消费者实际进行购物或者享受服务时予以兑付、抵扣预收资金。为确保消费者预先充值的消费资金安全兑付,引导企业发卡预收资金的经营方式良性发展,商务部制定并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办法》),对单用途卡预收资金管理问题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企业如何做到合规?本文将逐一解读。

一、资金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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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卡办法》结合单用途卡的经营方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求,要求企业依法建立单用途卡的资金管理制度,以此督促企业采取合理的经营模式并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单用途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定期核对账务和及时记录、清算交易数据的基本制度要求外,资金管理制度还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 预收资金用途管理。

《单用途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简单来说,该条文的意思就是要求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即确保来源于消费者的用于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收资金,最终能够作为发卡企业履行与消费者之间的货物、服务兑付合同的相关支出而使用,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实现。所谓的“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按照通常理解可以解释为用于支付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经营成本,如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场地租赁费用以及购买经营物资等。如果款项用途具有明显的投资及借贷等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意图,则当然属于违规使用范畴。


2.预收资金余额规模限制。

按照《单用途卡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规模的限制有如下情形:(一)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二)集团发卡企业,即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发卡企业法人联合体中的集团母公司,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三)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四)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前述限制情形中,第一种情形适用于所有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发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满一年之后,则应当按照其是否属于集团发卡企业以及主营业务内容情况予以具体规制。

前述情形中的注册资本或者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本集团营业收入,实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能力情况。而设立此项限制的目的,在于敦促发卡企业按照自己的实际经营能力来安排单用途卡业务及管控预收资金余额,通过积极促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方式来增加预收资金余额的规模,或者通过推动货物、服务加速兑付的方式来释放预收资金余额的空间,进而拓展单用途卡发行业务。如果发卡企业不顾经营能力滥发单用途卡,其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无法通过兑付货物或者服务将预收资金消化掉,而按照我国企业经营的普遍现状,发卡企业为避免资金大量闲置,极有可能将相关款项用于其他投资或者借贷,既违反预收资金专款专用又容易诱发经营风险。


3.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按照《单用途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分别应当将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40%存入一个特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与该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由其作为存管银行按照协议监督存管资金的调用以及负责向备案机关汇报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其中,品牌发卡企业是指使用同一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发卡企业法人联合体中的法人企业;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金存管制度的目的,是从预收资金余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卡企业兑付、履行合同的担保。一方面,防止部分发卡企业通过广泛发卡预收资金,然后在预收资金对应的商品、服务尚未兑付完毕时就停止兑付甚至逃避兑付,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资金存管比例与预收资金余额挂钩,不论进行资金存入或申请提取都需要对业务兑付情况予以核实,也是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中对于专款专用的规定要求。

一般来说,发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同时在不断地预收资金和兑付合同,预收资金余额往往处于动态平衡之中。除非发卡企业准备暂停或者停止新发卡业务,否则已经处于稳定状态的存管资金很难再实际取出。为解决发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需求,同时兼顾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单用途卡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卡企业可以通过投保保证保险、银行出具保函等方式,以相关金融机构的担保金额来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这些担保方式虽然会增加发卡企业的运营成本,然而企业却可以通过支付少量成本而大规模地解放存管资金,将解放出来的资金投入主营业务的拓展上,有利于发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发卡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和业务拓展程度,自行选择或者搭配适于企业的资金存管模式,也体现出资金存管制度的高度灵活性。


4.其他配套制度。

按照《单用途卡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发卡企业关于预收资金管理还应当建立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单用途卡办法》未对相关制度提出具体要求,想要充分实现预收资金的合理使用、有效监管以及风险应对,相关制度应当遵循《单用途卡办法》在资金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中表达出来的规制思路,以充分保障企业合理经营、消费者权益有效实现作为相应制度成功建立的判断标准。

二、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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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单用途卡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卡企业违反预收资金用途管理、预收资金余额规模限制、预收资金存管制度三项重要制度的,备案机关有权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卡企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因为本身存在高度灵活性,可以通过投保保证保险、银行出具保函等方式以担保资金来冲抵存管资金,即使被责令限期改正也容易进行应对,对发卡企业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从处置措施来说,责令限期改正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似乎并不严厉,罚款金额对较大一点的企业来说更是九牛一毛,然而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置措施却可能对发卡企业的经营造成直接影响。对于违反预收资金用途管理的发卡企业来说,责令限期改正即意味着企业必须限期将违反专款专用要求的相关投资、借贷资金予以收回,限期收回投资极有可能因为仓促变现使得投资贬值,收回借贷则可能因违约提前收回借款资金而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发卡企业都是不得不加以考虑的风险。对于违反预收资金余额规模限制的企业来说,责令限期改正即意味着企业必须在短期内大幅降低预收资金余额与固定参考数据(注册资本、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或者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比例,此时企业不得不停止或者大幅减少新收预收资金,同时以增加优惠、促销措施等让利方式大幅提高兑付力度,在预收资金余额规模过大时可能还需要主动向部分消费者进行退还,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不言而喻。

三、单用途卡的监管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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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单用途卡办法》施行以来,商务部始终将完善单用途卡的各项管理以及规范单用途卡发卡等行为作为商务行政执法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问题。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发布过关于加强单用途卡管理的相关文件,然而结合相关文件内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主动完成备案公示工作的情况以及我们通过Alpha等网络平台查询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目前大部分地区对于单用途卡的资金管理工作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监管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地区也将主要工作重心放在了单用途卡三项制度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大额非现金购卡制度及限额发行制度)、防止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发卡企业备案管理的检查监督等问题上,个别地区甚至还存在“婉拒”企业备案申请的情况。


目前,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经逐步在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规范化管理,如上海市陆续发布实施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和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还制定有多项关于单用途卡管理制度的市政府部门规章,对单用途卡的各项管理工作及具体操作规范均作出相当详尽的规定。另外,北京市已在2019年对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条例开展立项论证工作,浙江省也有望在2020年出台实施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管理的省政府规章。同时,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在其发布的《2019年市场秩序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提到,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加快修订《单用途卡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出台及实施,将会有力地推动单用途卡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的进步及完善,作为引导企业合理经营和保障消费者权益重要内容的资金管理制度,也会随着制度本身的完善和配套规定的细化而逐步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工作。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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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不能因为个别地区当前的监管力度不强,就忽略地方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不利后果。作为发卡企业应当关注目前的监管发展趋势,在《单用途卡办法》再次修订或者所在地区出台具体规范文件前,及时对企业单用途卡相关业务进行必要调整,防止未来因调整不及而遭受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