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用人单位若需实施经济性裁员,那么在了解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制之后,就应当进入到具体的实施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就可以进行向工会以及职工大会告知的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也几乎做了相同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告知哪些内容,以及所告知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文将进行重点阐述。
经济性裁员依赖于裁员办法的制定
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中,虽然《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均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或者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但二者存在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并未明确所谓需要说明的情况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例如:若用人单位仅仅告知全体职工或者工会,企业目前正在遭遇的客观情形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是否就可以视为已完成法定告知义务;而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则至少明确裁减人员方案是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告知程序中的必要内容。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法》进行过多的修改,但是经济性裁员程序还应当依据我国原劳动部于1994年11月14日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员人员规定》规定依法实施。
经济性裁员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要素
要素一:对符合经济性裁员法定条件予以说明。
用人单位在向全体职工或者工会告知拟进行经济性裁员前,首先要满足的必要条件是,裁员的理由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且满足法定条件。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员人员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用人单位首先要做的就是提供充足的生产经营资料,让员工足以相信经济性裁员的实施是企业在特殊情形下的无奈之举。生产经营资料的提供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获得经济性裁员的权利,是经济性裁员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保障性要件。
要素二:明确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要实施经济性裁员,首先要向员工明确此次裁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同时,也应当明确实施办法所辐射的范围,即企业将在怎样的范围之内实施经济性裁员。
要素三:明确经济性裁员的实施程序。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实施过程中的核心要素。在经济性裁员实施办法中,一般可从告知法律依据、制定经济性裁员初步方案、听取全体职工或工会意见、对全体职工或工会提交的意见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分析意见修改方案、公示经济性裁员正式方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失业职工介绍信、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办理工作移交、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要素四:设计经济性裁员文书的送达程序。
在经济性裁员中,不可避免为满足法定解除程序,用人单位需要多次向劳动者送达相关文书。若企业能够在制定经济性裁员实施办法时就将文书的送达方式进行规定,则可能会避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送达不能的障碍。据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经济性裁员实施办法中设计符合客观情况且具有可行性的文书送达规定,具体可采用张榜公示、在市一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以及向职工邮寄送达等。
要素五: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
对于被裁员的职工来说,经济补偿的支付可能是其最为关心的内容。用人单位在实施经济性裁员程序中,也不可避免会被职工问到经济补偿怎样计算、如何支付、何时支付等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济性裁员应当向被裁员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支付的标准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而支付的时间则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即在职工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要素六: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关系到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以及证明职工再就业时劳动关系状态的问题,也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企业经济性裁员人员规定》第四条第五款中,对用人单位规定的法定义务。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不仅仅是企业应当为被裁员的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还应当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则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结语
经济性裁员实施办法是裁减人员程序得以顺利实施的指引性文件。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如能够依照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实施办法履行法定义务,则可以为整个裁员程序提供制度保障。
文章来源于: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