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了一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国家出台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和建设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聚焦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领域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十四条,从不同的方面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规定,而其中创造性制度安排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无疑将产生重要影响。
01
何谓“农民工”?
长久以来,“农民工欠薪”问题都是各级政府努力根治的顽疾“农民工”,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成为“约定俗成”的用语。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即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各地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4年出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但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农民工”进行定义属首次。
《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并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厘清“农村居民”是《条例》正确适用的前提。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且“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58)公治字第8号)进一步规定“一般公民要求由农村迁往城市的,应当首先向城市拟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可由在城市的亲友代办),如果要求迁入的人符合迁入本城市的条件,即发给“准予迁入的证明”(样式暂不做统一规定,但需加盖户口专用章”,上述关于户籍管理的文件对“农村居民”并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使用了“农村居民”,但对“农村居民”同样未予规定。
虽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住址,但住址并不足判断其是否属于“农村居民”。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的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的登记项目包含“户别、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因此,户口簿是判断农村居民身份的唯一有效证件,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提供其户口登记簿以甄别其身份。
02
建筑行业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吗?
建筑行业农民工普遍是“随叫随到、随叫随走”,鲜有签订劳动合同者。《条例》生效后,此等情况将会迎来改变。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明确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之间是劳动关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也进一步证明两者之间是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此处的“书面约定”即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理解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所制订且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笔者认为,建筑行业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则面临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风险。
03
建筑行业农民工有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吗?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工资”是有其固定含义的专用名词。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条例》制定依据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了劳动者工资时间、休假和加班工资。《条例》生效后,农民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在建设工程领域,在工期和工程进度节点的考核下,抢工、赶工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并无施工企业会为此发放加班工资。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施工企业可以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当然,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换言之,即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仍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04
建筑行业农民工需要缴纳社保吗?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筑行业农民工也属于社会保险法覆盖范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笔者认为,建筑行业用人单位需要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如农民工已按照国发〔2014〕8号文、国发〔2016〕3号文的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不缴纳相应保险费用。
当然,建立统一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是政府努力的方向,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大且建筑施工行业“利薄”的特点,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征缴的规定,无疑使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条例》生效后,也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相应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