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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传染病防治法》涉及“新冠肺炎”的制度亮点

最近,在日本也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笔者拟考察该国传染病防治法并提炼其中涉及“新冠肺炎”的制度亮点,以期获得制度借鉴移植之启发。


一、
背景概况


2020年1月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官方网站上告知自2019年12月12日至29日,国内出现59例与发生在武汉相似的不明肺炎病例,已排除属于SARS、MERS等疾病(数据来源于日本厚生劳动省官网:https://www.mhlw.go.jp/stf/newpage_08767.html)。官方呼吁归国公民按现行制度进行体检,并劝告有武汉停留史的公民如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尽快戴上口罩,联系身边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020年1月14日,日本神奈川境内一家保健所向定点医疗机构汇报出现一名曾在武汉停留过但从未去过武汉海鲜市场的肺炎患者。随后,国立传染病研究所对其进行全面体检,并于1月15日晚8时45分得出阳性结果,判定其为第一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简称“新冠肺炎患者”)。1月1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官网对该名新冠肺炎患者病情概要进行公示。同时,为迅速获得正确的信息,国立传染病研究所正式启动传染病调查,将从保护新冠肺炎患者隐私的角度开展现场取材工作,并与世卫组织(WHO)联动评估风险。截止1月28日,日本共确诊7名新冠肺炎患者(数据来源于日本厚生劳动省官网:https://www.mhlw.go.jp/stf/seisakunitsuite/bunya/0000164708_00001.html)。


1月28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即首相)安倍晋三根据《日本传染病防治法》[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平成十年法律第百十四号)]第6条第8项、第7条第1项、第66条的规定,签署认定新型冠状病毒[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2019-nCoV)]为指定感染症的政令(官报号外特第4号),该政令公布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1年。


日本早在1897年已制定传染病防治法。随着100年来不断出现变化多姿态的新型传染病,同时尊重患者人权并提升行政公正透明化的呼声高涨,加之航空运输使得传染病传播迅速等新情况,立法认识到需重现审视防治传染病的法律对策。1999年,日本再次全面制定传染病防治法,并经过多次修正,于2014年形成了最新的传染病防治法。新修订的《日本传染病防治法》回应了社会各界呼声,在制度设计方面也注重患者的人权保护。以新冠肺炎患者的角度来看,《日本传染病防治法》有以下三方面特色。


二、
事前措施


(一)传染病划分为8种,除1-5种外,特别设定了新型流感、新传染病、指定传染病三种特殊病种。其中指定传染病是指:“具备人传人的已知疾病(除1、2、3种及新型流感),对国民健康有重大影响,由行政命令进行认定的传染病”。新传染病是指:“具备人传人的未知疾病”。


(二)治疗传染病的医疗并非特殊医疗,而是一般医疗行为的延伸。为预防传染病蔓延,日本在国内全部的国立、私立医院中,选取最好的医院作为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每个省级行政范围内,必须指定传染病定点医院,避免了与地方医疗机构产生混乱。同时,必须在市、县、村设置传染病保健所,从制度上强化了以地方保健所为地域防治传染病的中枢。基于人口规模,常备传染病病床,同时也预案出现集体发病,一般病床可以改造提供给传染病患者使用的情况。


(三)为了提供良好合适的医疗,特殊传染病由厚生大臣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诊,第1、2种传染病由省级最高长官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诊。


(四)国立传染病研究所持续性收集分析传染病相关资料,对传染病做出解释、评价,并定期地向决策部门提供信息、建议。该所在进行调查时,相关责任人员不进行报告、虚伪报告、不答辩、虚伪答辩的,可能面临6个月以下拘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五)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有义务将传染病信息给最近的保健所,包含消毒、预防感染传染病的指示。


(六)为预防传染病蔓延,除必要的消毒、处理废弃物外,还规定了禁止集会、祭祀等措施。


(七)第1、2类及特殊类型传染病的医疗费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全额负担。


对于怀疑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日本人,首先可以与身边最近的保健所电话或线下联系,获取相关信息。保健所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原则上不对外公告咨询事宜。如保健所判断需治疗,保健所应劝告咨询人到推荐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保健所判定不是疑似病例,也要给予咨询人适当的信息,指导其至一般的医疗机构就诊。如患者不放心,还可以在每天(含周末)早上9点至晚上9点拨打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咨询电话。


目前,在日本可赴诊的医疗机构包括:4所全国特定传染病机构(总计10床位)、55所第一种传染病医疗机构(总计103床位)、632所第二种传染病医疗机构(总计5692床位)(数据来源于日本厚生劳动省官网:https://www.mhlw.go.jp/bunya/kenkou/kekkaku-kansenshou15/02-02.html),因此,患者可以获得充足的免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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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患者劝告


《日本传染病防治法》第2条至第4条均提到不能损害传染病患者人权,国家有义务在尊重患者人权的基础上推进传染病防治计划。


(一)入院劝告

对于疑似患者及疑似患者的监护人,在进行健康诊断后,省级行政长官指派的公务员有义务向患者进行说明、劝告患者住院治疗。如因特殊原因,患者不同意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还可探讨其他住院措施。换言之,原则上取得患者的同意后才能收治。


(二)强制入院

对于不同意住院治疗的疑似患者,省级行政长官指派的公务员有充足的理由怀疑其患传染病,可以强制其进行健康检查,如确诊则强制其住院治疗。


(三)限制留院

一般传染病原则上住院时间不超过72小时。对于第一类或特殊传染病,原则上住院时间为10天,除非有必要继续住院,才可延长。做出延长决定前,还应当听取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会的意见。协议会由3人以上专家组成,由省级行政长官任命。专家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之外的对传染病患者治疗方案有经验的专家、法律专家或法律医疗之外的专家,其中医生人数需过半。


(四)反馈意见

该患者或患者的监护人有权向省级行政长官指派的公务员陈述其意见并有权提出证据。该公务员必须制作听取书,向省级行政长官汇报。

对于住院超过30天的患者提出的不服住院行政决定的异议,日本厚生大臣必须听取公众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5日内进行裁决。


四、
就业补偿


(一)伤病津贴

根据《日本传染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为防止传染病蔓延,限制患者(包括测试为阳性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及无症状病原体保有者)返岗工作,除非其已达到出院标准。这也意味着,基于《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68条规定,前述患者不属于禁止就业的对象。在就业限制的情况下,如果患者加入了保险,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休业津贴,患者可从保险机构获得伤病津贴。伤病津贴具体标准为,按患者前12个月平均日工资的2/3标准进行补偿,自不能提供劳动之日起3日后可领取。


(二)休业津贴

对于曾经去过中国湖北并怀疑染上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机构判定其可以继续工作的,可以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在家上班的,应支付全额工资。

对于怀疑感染上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原则上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才能休年假,用人单位不得强制他们休年假观察。

如果劳动者高烧37.5度以上并伴随一定症状,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自主判断让劳动者休业的,属于可归责用人单位的休业事件,应当支付休业津贴。休业津贴具体标准为该劳动者平均工资的60%。


(三)视为病假

劳动者存在发热症状,但还不能确诊是否为新冠肺炎时,如自愿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四)限制加班

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因灾害、紧急、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必须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为此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外也需继续工作的,为防止过劳对健康造成损害,实际加班时间应予限制,1个月内原则上不得超过45小时。即使出现紧急事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1年以内加班时间不得超过720小时,一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00小时,持续加班超过45小时的月数不超过6个月。违反前述限制加班时间的,企业将面临6个月以下拘役及30万日元的罚款。对于月加班时间超过80小时的劳动者,还应当有医生对其健康进行指导。


五、
结语


山川异域,风月同天。法律有国界,法理无分别。任何患者都希望得到更好的救治,任何社会都希望更好地预防传染病。笔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搜集到日本法律的相关资料,粗略地介绍日本患者在面对新冠肺炎时可享受的医疗救治、工作待遇、人性关怀,希望对我国《传染病法防治法》的完善及其相关制度执行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医药治身体之疾,法律医社会之病。作为法律人,此刻最大的愿望莫过于,春回大地,病魔祛退,社会恢复流动的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