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开出了该市首张居家隔离人员违规处罚单,被处罚人有过湖北逗留史,被列为居家隔离观察的对象,然而却执意外出,民警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被处罚人警告处分。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针对当下疫情,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列举了包括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造谣传谣等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那么,当下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该如何配合疫情防控,具有哪些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又将受到哪些处罚呢?
一、疫情管理和防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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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对本次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钟南山院士也多次向大家强调,目前最原始也是最有效控制疫情的办法就是隔离,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人自行居家隔离,避免聚集。
二、政府机关和物业小区封闭管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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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全国多个省市基层人民政府均出台了对所在辖区部分道路和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防控措施,以此阻断小区疫情的扩散途径,避免人群聚集传播。2020年2月8日,重庆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宣布在原有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住宅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小区进和出人员体温检测措施,限制人员出入,对来访人员和车辆一律严管严控,加强对居家隔离人员的服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可以采取包括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其他控制措施和保护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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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对他人多次吐口水,恐吓他人的郭某依法批准逮捕。在其他各地都出现拒绝隔离、暴力殴打防控人员、肆意对他人、电梯、门把手、车把手吐口水的多起恶劣事件。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涉及拒绝隔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案件,包括四川南充孙某逃离医院、隐瞒真实行程;湖北竹山刘某不配合检测,谩骂殴打执勤人员;浙江南浔王某拒绝居家隔离等案件。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实况直播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拒绝戴口罩,不听劝阻,殴打民警的危害疫情防控案件。
疫情之下,个人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履行怎样的义务呢?
1.配合检测、检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配合隔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如实告知自身情况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4.不造谣、不传谣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违反上述义务,妨害疫情防控的,在特殊时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前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疫情寒冬终将过去,抗疫胜利曙光即将到来,我们每个人都做好自我防护,居家隔离,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日夜奋战在抗疫第一线医护人员、公安民警、村居工作人员、物业人员的尊重和致敬。
依法防控,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