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2019年底的这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仅危及了数以万计人民的健康,更是对中国各领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目前抗疫形势依然严峻,但是“生产一线也是战疫前线”,部分企、事业单位已经复工或复工在即。自2020年2月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全国总工会等多家机构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关于复工的相关政策,以期协助社会各方解决复工后可能面临的各项困难。
在长达数日的停工停产之后,企业、单位甚至个人在复工之后极有可能面临作为合同履行方而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何利用公证解决受疫情影响的无法按时履约导致的违约责任呢?
一、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发言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关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可抗力事实”公证
案例:某大型造船厂A因百年一遇的酷暑天气,无法按期交付为德国客户建造的一艘大型货船,德国客户拟追究其违约责任,后因公证处进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德国客户最终认可了A船厂主张的不可抗力事由,免除了该船厂的违约责任。本案中,A船厂通过了以下方式寻求公证救济:首先A船厂到当地的气象主管部门请求出具本年及历年夏季和秋季本地的官方气温测量和统计结果,用于证明极端高温天气;其次,A船厂向德国客户出具了一份遇到上述不可抗力的情况说明,说明A船厂因高温无法按期交付货船,并请求德国客户同意延期交付并免除A船厂的违约责任。A船厂的工作人员将上述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统计结果及向德国客户提交的说明申请了公证,公证机构核实无误后,依照程序对A船厂提交的气象部门统计结果及说明出具了公证书。依据双方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德国客户对上述公证书直接予以采信,最终未追究A船厂的违约责任。(案例出处:司法部法律服务案例库)
结合上述案例,若合同履行方确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次疫情的影响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可以寻求公证机构的帮助进行不可抗力事实公证。如自然人、生产企业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各地要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的文件等,用于向合同相对方证明合同履行方系因疫情原因而无法按时生产;贸易企业、物流企业等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政府主管部门、航空或铁路部门等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的文件、通知等,用于向合同相对方证明合同履行方系因疫情交通管制的原因而无法按时交货……进行了上述事实公证之后,若日后因履约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方可将此作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形的证据用于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四、如何进行“不可抗力事实”公证
(一)申请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结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进行“不可抗力事实”公证主要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若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若申请人为法人的,如企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若非本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2.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如前述所说的政府部门关于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的通知等)
3.能够证明申请人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报关单据等)
4.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流程
1.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受疫情影响,包括重庆在内的多地区公证处均可使用网络申请办理公证业务,因此,申请人既可选择前往公证处申请,也可线上申请办理公证,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2.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公证处要求将办理公证所需的材料提交至公证员处,在审查过程中,若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据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审核材料并出具公证书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申请公证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自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在前述期限内。
(三)公证书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可知,合同履行方若因本次疫情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履行通知和证明的义务,让合同相对方知悉本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使合同相对方可采取应对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合同履行方在通知合同相对方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时,可将已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公证书作为证据附后,完成法律规定的“提供证明”的义务。
但是,公证书仅可针对目前已发生的各真实事件及事实情况进行公证,但该证明的事实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并非公证书认定的内容。合同履行方仅可以此公证书作为其主张存在不可抗力情形的依据,在合同相对方不采纳该抗辩理由时,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之后进行判定。(本文所述仅考虑单纯因本次疫情导致的违约情形,不包含其他违约行为,不同的案件应依据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及法律适用而定。)
结语
最后,借用一句话:“致敬所有的留守与坚守……阳光终会照亮这片土地。”愿中国早日取得这场“战争”的胜利,待那时,幽映每白日,清辉照衣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