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中国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将受精卵或早期胚胎的基因进行修改,使得一对双胞胎自出生起就免疫艾滋病毒。此消息一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在全球范围内,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位科学家会违背伦理道德,用人类开展相关实验。最终,该行为定性为“非法行医罪”,贺建奎因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就贺建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众说纷纭。一部分人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贺建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有一部分人坚决支持基因编辑的行为,宣称将会对自己小孩进行基因编辑,使其免疫艾滋病、癌症等各种疾病,甚至还具备某种“超能力”。但更多的人认为,此事件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道德底线已经被击穿,坚决要求对贺建奎进行严惩。
贺建奎的行为,最终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当时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基因编辑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制对象?在社会公众的传统认知下,“非法行医罪”中“行医”,必须是一个医疗行为,无论是利用巫术、迷信、气功行医,或者是正当的医疗手段行医;同时,主观意图上,行为人要有为他人诊断和治疗的主观故意。而基因编辑与传统的医疗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基因编辑本身算不上一个医疗行为,面对的对象甚至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是胚胎、受精卵,它更多是道德、伦理层面的问题。故,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行为明确定性并独立成罪,也算盖棺定论了。这意味着,从2021年3月1日开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将编辑后的基因或克隆后的人类及动物的胚胎,植入人体体内。否则,便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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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