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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百姓更加深入地理解本书,我们将以“读书笔记”的方式,提炼本书内容并以“每天三问”的形式进行学习分享的推送!供大家参考!



——————DAY  2——————


总 则 编


Q4

没有子女的老人如何安享晚年?

【答案】

     没有子女的老年人可以通过与个人或组织签订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该监护人在被监护人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同时,老年人可以委托一个或者多个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在监护事项上,其可以将生活照料等人身事务、医疗护理事务及财产保管事务等委托给同一监护人,也可以将各类事务分别委托给几位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与被监护人事先约定是否需要支付报酬以及具体支付方式。此外,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被监护人也可以确定监护监督人,以监督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法条】

     《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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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后小孩由谁照顾?

【答案】

     如果因为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其他人可以照顾被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有关组织主要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包括对被监护人的生活进行必要的照料、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和特殊情况下的心理辅导等。


【法条】

     《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Q6

父母的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答案】 

     如果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那么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有关个人和组织具体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撤销后,法院可以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其监护人。


【法条】

    《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