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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本书,我们将连续33天对本书内容以“每天三问”的形式进行分享推送!请大家多多期待哦~



DAY 3




总 则 编


Q7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答案】

     父母需要向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以及提供必要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关心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一类义务来源于双方特定的身份关系,该义务不因父母失去监护资格而被免除。换言之,即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被撤销,父母也有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法条】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Q8

自然人可以被法院宣告死亡吗?

【答案】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该失踪人死亡。就法律效果而言,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这意味着宣告死亡将产生婚姻关系消除、遗产开始继承等法律效果。当然,一旦失踪人重新出现,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法条】

    《民法典》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5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Q9

父母的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答案】 

     如果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那么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有关个人和组织具体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撤销后,法院可以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其监护人。


【法条】

     《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