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旨在守护生命健康,经济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生存,二者在不同角度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疫情防控是当前压倒性的首要任务,而经济发展从来都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这就是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的辩证逻辑。金融机构“两手抓”,践行“非常时期的非常之策”,同时必须明白,最吃劲的时候也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
理念更新同成长
疫情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困难。一方面,金融机构本身作为《民法总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营利型企业法人,天然要追求安全与效益,对股东负责;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社会主体,也得担负社会责任,与客户惺惺相惜,相互扶持,共克时艰。在绿色经济生态之下,先进的企业发展理念是“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金融是实体的支撑,实体是金融的依托。双方开展合作,便进入特别法律关系的新境界,故需相互关照,相互依靠,共同发展。平常时期是如此,疫情背景下更应这样。识得时务,更新观念,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经历过患难考验,更能长远合作和共同发展。可以相信,任何金融机构的任何成长,只有伴随客户或合作伙伴的发展而获得的成长,才是健康的成长、安全的成长、持久的成长!
二、
依法合规守政策
在既有法律法规体系之外,国家与地方政府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近期已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议金融机构深入研究并正确解读这些政策文件的内容,并以适宜方式履行其规定的义务,树立良好的社会法治形象,同时也在关键时刻把握其带来的机遇,为未来生存发展寻求外部空间。
这些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20〕5号);《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等。
三、
实体经济输血液
企业是实体经济发展的主体。各行各业的各类企业恢复生产运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国银保监会此前发文强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因而,金融机构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宜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紧张、周转不足等难题,通过延长贷款期限、适当下调利率、增加授信额度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四、
雪中送炭扶小微
对于疫情之下暂时遭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金融机构可以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同时,考虑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建议保险企业适时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五、
特定人群多关怀
金融服务也可以充满人文关怀。当前形势之下,针对特定人群,即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应予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六、
风控落实强监管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是动态过程,因此不能仅仅着力于签约之前及签约过程,还得关注在签约之后的风险发展和风险控制。疫情背景之下,金融机构更要关注信贷企业的上下游、重要客户、业务合同执行、担保财产价值波动等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就是要实现对债务人经营能力或还款能力的持续管理,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信贷安全底限触发后,及时采取止损或保全措施。
比如,银行、小贷公司的贷后跟踪管理,除了贷后走访、征信查询、信贷资产检查、账户余额查询、经营状况监控、上门催收等传统方式外,还可以结合线上电子系统、电话记录、快递邮寄等方式,定时取得借款人资产及投资项目的变动情况。
再如,对于因疫情或疫情管控因素而无法按约进行监管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调整可行的监管措施,重点通过现金流监管、账户监管、项目复工情况通报等手段实现项目的多口径管理。比如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发送问询函掌握工程完成情况、复工复产情况等信息。
七、
客户分类降风险
静态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缔约主体的管理。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为此,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对信贷资产进行质量排查,依法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对于不同评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还款安排,对于重点关注客户着重研究疫情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对酒店、餐饮、旅游、批发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宜优先挑选看重行业信誉、市场占比高或者能够保持稳定发展的企业进行合作。
八、
资料信息辨真伪
信息也是生产力。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线上动态监管不仅需要全面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存发生状况,而且还要甄别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资料或信息的真伪,避免部分借款人、担保人利用疫情逃避债务,或者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曲解、滥用国家和地方政策,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不利的局面。疫情结束后,建议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此前收到的资料和信息进一步予以核实。同时,在信息报送方面,可以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处理,避免客户投诉或负面舆情。
九、
情势变更调合同
针对确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可能逾期还款的融资类项目,经过论证构成情势变更的,金融机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客户沟通签署补充协议,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增设增信措施等手段,谋取客户与银行的共生共荣。如果金融机构与客户无法自行达成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者达成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存在决策风险、决策障碍时,可以考虑按照相关程序报批,或者启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防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需在个案中根据合同受到影响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类型化判定。尤其特殊的是,金融领域的多数合同特别是借贷类合同,通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履行不能之问题,故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此类合同需严格把握。另外,基于合同法原理,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可以在交易文件项下进行特别约定,因而辨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仅要具有法律意识,而且也要强化契约精神。
十、
担保措施可多样
在当前的金融业务之中,可以考虑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融资方式,一方面为资金寻找相对稳妥的出路,确保金融债权安全,另一方面也为广大企业提供资金供给,帮助企业度过当前困难。
担保是风控的事前措施。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文件的精神,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以及商铺租赁权质押、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以及保单质押等具有创新性的担保类型,同样也受法律保护。此外,供应链金融中的差额补足责任、到期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尝试,关键是要进行健全的合同安排和流程操作。
十一、
新旧担保要衔接
对于已有担保措施的金融业务,在就延长还款期限等事项签署补充协议之时,必须说服担保人同时完善缔约、登记等手续。因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履行期限发生变更时,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保证期间仍然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对于借新还旧的情况,根据法律原理及《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文件的规定,原为旧债设定的担保,并不当然及于新债,故在办理借新还旧的业务手续时,建议将担保衔接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考虑。
十二、
信息披露尽职责
对于增信措施设立、变更出现的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充分说明实际情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金融政策要求。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资产的受托人、管理人,更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注意沉淀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切实降低金融业务风险。
在因疫情防控可能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按约及时向客户履行义务的情形,更应该提前向客户发送提示短信和告知函件,并协助其做好相关应对,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而在“秋后算账”时处于被动。
十三、
多种办法延时效
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一样,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是法律为其债权提供强制保护的特定期间。时光不曾饶过任何人,但金融机构尤其不能输给时间。根据《民法总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催告、诉讼或仲裁、重签协议、债务人承认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对于金融机构的特定债权甚至还允许通过登报公告等方式中断时效期间。疫情当前,但时不我待,建议金融机构考虑“一债一策”,通过适宜的手段中断时效期间,以求“时光重现”的安全。
十四、
诉讼仲裁保权利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其一旦届满则担保人“赢得解放”,保证责任立即消灭,主债权则因此风险陡增。《物权法》第20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文件第59条还告诉我们,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据此,在法定期间即将届满之时,金融机构有必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确保其担保权利有效和可靠。当然,特殊时期,诉讼仲裁之前可以先与债务人、担保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以免伤及合作关系中的和气。
十五、
线上办案新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各地法院已发布文件或指引,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诉讼程序多采取网上立案、在线开庭、延期开庭、延期举证等方式。各地仲裁机构的情况也大抵如此。同时,对于涉及执行的案件,法院暂不开展集中执行活动,一般不采用现场执行方式,并严格控制奔赴异地执行。因而,对于已经进入相关程序的诉讼仲裁案件,金融机构及其代理人员须适应线上司法的新机制,尽量通过特快专递、拨打电话、发送信息或邮件、关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获得案件的程序信息,或者提交延期举证、延期开庭等申请文件,对在办案件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不动产续封和银行存款续冻工作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如何续封续冻等工作作出部署安排。据此,各地可能普遍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式,实现不动产查封登记续封“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则可能通过其他灵活变通的方式完成续封。因此,对于线上冻结的银行存款和金融理财产品冻结期限届满而需续冻的,根据业务规则可在线上办理续冻手续;对于线下冻结的银行存款和金融理财产品冻结期限届满而需续冻的,可通过热线电话、工作传真、微信截图、邮寄交换等“不见面”的方式予以办理。
十六、
开源节流渡难关
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金融机构难免受到疫情及疫情防控的影响,因此,金融机构要更好地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首先得确保自己可以稳度难关。一方面,可以对内强化管理,节省开支,合规地压缩非必要成本的空间;另一方面,可以求助于当地政府或监管机构,依法获得政策、资金、租金减免、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