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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发展之新趋势:专职管理人制度

【摘要】律师事务所管理是一个古老而新鲜且永久的话题。律所在规模上的扩大,专业领域的日益广泛,日趋激烈的律所竞争;不断的行政支出对律所经常性开支的压力增加;以及合伙人自行管理模式存在弊端,都在促成律所管理人理念的更新与矫正。传统的管理模式将随着律所规模化发展,逐渐走向“幕后”,而更为新型的管理模式“专职管理人”制度将会在未来不远处影响着律所的强大与“新生”。


【关键词】专职管理人 管理层次 决行分离


一、律所专职管理人制度的内涵


     律所专职管理人制度是指在律所管理结构中专门设立从事行辅系统管理的人员或者管理团队的一项制度。在律所设立专职管理人基本上发生在大型的律所。专职管理人或专职管理团队通常是对律所的行辅系统实施全面而专业化的管理,将律师(包括合伙律师和一般律师),特别是“管理合伙人”从日常行政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实现业务与管理双线并举,“双轨并行”的专业化管理。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出现了大量由非律师经理人管理律所的现象,1971年美国就成立了一个非盈利性的律师行业的行政经理人协会。1997年3月,法律行业行政经理人协会已有7985名成员,包括在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公司、商业公司的法律部门等法律机构工作的经理人。当然,律所的专职管理人也可能是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或者是一群合伙人,但他或他们都不会在执行律师职务,通常所做的事情就是管理律所,包括对律所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和信息部门的日常管理,更为重要的是组织律所营销。

     我国律所主要盛行的“公司化管理”和“合伙人管理”管理模式,虽然是律师业自律管理机制在律所管理中能得到较好的实施,但公司化管理模式主要取决于决策层的个人特点,内部缺少一种自动调节的均衡机制;合伙人管理模式虽然较好地实现了“人合”与“资合”的两合特征,但当专业化发展程度较高时,其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现度也就更难。尤其是管理合伙人既为执业律师,肩负较多的业务开拓与创收压力,又有大量的社会和行业兼职,在管理上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弱点更显突出,加之管理合伙人易显个人意志,易有偏好、易失公允、管理不稳定不连贯、执行时松时紧,甚至频发冲突、内耗,使得律所管理不能有效而正常运转。因此,寻求一种律所发展的新型模式,就成为了律所保持持续性发展与和谐性发展之必须。专职管理人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制度。它能够使律师(包括合伙律师)专心从事“业务”,不再受困于管理而无分身无术;也能使律所管理“单一”,专业管理更显“服务特征”。

     专职管理人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律所内具有管理经验且与律所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资深合伙人(包括一批人);二是非律师的职业经理人或专业管理机构;三是政法院校、司法机关或律协离职人员。如何选择最佳专职管理人是律所应当且必须思考的问题。律所内选聘专职管理人,可能最大的障碍在于律师的当期收益与专职管理人报酬之间的差距,会影响其选择。政法院校、司法机关或律协离职人员办事稳重,思考全面,但与律所务实、自由、多变的氛围多有不适。非律师的职业经理人或专业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但若对律师行业的“实操”缺乏深入了解,简单套用一般公司的管理模式与方法,恐难以服众,且其薪酬通常不会低于服务市场的同类职位标准。


二、律所专职管理人制度的架构


     中国律所截止2020年底共有律所3.4万多家,其中合伙制律所2.06万多家,占律所总数的60.59%;国资律所870多家,占律所总数的2.56%;个人律所9400多家,占律所总数的27.65%。律所规模为10人(含10人)以下的律所2.27万多家,占66.02%;11人至20人的律所7100多家,占20.83%;21人至50人的律所3400多家,占10.08%;51人至100人的律所680多家,占1.99%;100人(含100人)的律所360多家,占1.08%。由此可见,律所在规模化方面呈现出两个趋势,一个是合伙制律所占领了律所一半以上的“江山”;另一个是规模小型化的律所占领了律所一半以上的“地盘”,而大型规模律所则仅占有律所总数的1.08%。

     从律所管理体制上分析,律所的管理架构大体可以分为以律所主要合伙人及主任为核心的集中管理制度,此种制度主要在小型律所体现较为明显;以律所合伙人会议(包括执委会)、管委会、监事会为主要决策机制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较大规模的律所;以公司化为决策机制,由律所设立的公司运作的管理机构来实现律所的管理。而建立专职管理人制度,实现律所管理机构与权力机构的分离,探索以合伙人会议为权力中心,以专职管理人为管理中心的律所新型管理制度,则成为律所管理的新趋势。诸如,北京盈科、大成、万商天勤等大型律所就作了有效的尝试,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律所应当建立以合伙人会议、律所专职管理人(包括专职管理人、专职管理机构)和监事会为管理层次的新型管理体制。合伙人会议是律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期间,由合伙人会议行使律所一切权力,在其闭会期间,由律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常设机构诸如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专职管理人是由律所聘请的或者选举的专门管理人员出任,其主要职责就是执行合伙人会议或其常设机构作出的决策或决议,管理律所的行政、财务、品牌、人事等行政日常性工作,对合伙人会议或其常设机构负责。监事会是律所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处理,负责客户投诉的处理等。这三个管理层面中,决策管理是律所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管理是律所有序运作的重要基石,监督是律所组织管理的有效保障。

     律所作为一个企业,具有极为复杂的组织管理系统。复杂性是企业运作中的本质性特征。运用系统控制理论就是治理律所的最为方便的工具。律所通过系统控制,将专职管理人引进到律所的管理结构,使其成为律所的管理核心,实现权力中心与管理中心的分离,使律所得到有效控制,进而增强律所的发展“后劲”。民法中“所有权与管理权适当分离”的理论,将会是律所实行专职管理人制度的理论基础。“管理出效益”,一个良好的管理本身也是律所的优势,也是律所品牌建设之必须。


三、律所专职管理人的职能及实现路径

     专职管理人是律所管理层的执行层,主要负责律所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品牌建设以及对外推广等日常性行政事务。专职管理人通常需要对律所作出长期的管理规划,确保合伙人决议和管理制度的有效施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思考和总结,向决策层面提出意见。但是,律所引入专职管理人制度,并不排斥律师的参与,没有其他合伙人的帮助,其管理也不会成功,诸如如何处理律师协会的关系;如何招聘、培训和评估律师;如何解决律所发展的重大决策等等。因此,专职管理人是需要律所合伙人的参与与支持,方可实现律所决议与制度的执行的最基本保障。

     专职管理人不只是简单地执行合伙人会议及其常设机构的决议,以及保障律所制度的有效执行。资源的汇集与整合是专职管理人的另一重要职能。专职管理人应当通过法律服务市场的规划和市场营销、律师事务所计算机系统管理运作、人力资源的有效调配、财务薪酬的结构调整、产品研发与市场拓展、客户服务理念等诸方面,对律所的人力资源、品牌资源、业务资源实现有效汇集与整合,突破业务拓展渠道瓶颈、捕捉市场动态,挖掘增量业务,进而使律师在业务常量、增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变量。北京盈科的梅向荣认为,一个企业最终是要看体制和制度能不能支撑企业的发展。传统律所规模做不大,就是因为将律所的资源个人化了。盈科职业经理人无论之前是否为律师,一旦成为职业经理人,都不能办案件,专职服务于律师、客户的需求,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

     专职管理人不是机械地履行其基本职能,更为重要的是要为律所的战略发展及重大决策等提供有参考性和前瞻性的决策建议,甚至在重大事项上拥有相当的发言权,乃至表决权。专职管理人的意见应当为合伙人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