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本书,我们将以“编”为单位,每编挑选多个贴近百姓的问题进行分享推送,共五期。
同时,为了感谢各位读者朋友,我们将采取留言赠书的方式,赠送《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给留言点赞数前两名的读者。大家快来积极参与吧~
人 格 权 编
Q1
人体器官可以买卖吗?
【法条】
《民法典》第1006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答案】
器官不是你想捐,想捐就能捐。《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了合法捐献器官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无偿捐献,且应当以书面或遗嘱的形式将捐献器官的具体事宜“板上钉钉”。
器官也不是你想买(卖),想买就能买(卖)。《民法典》第1007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器官买卖。因此,任何你情我愿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器官买卖都是违法无效的。卖肾去买个iphone是行不通的。
Q2
如何对性骚扰说不?
【法条】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答案】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只要违背他人意愿,针对特定的人故意进行动手动脚类的肢体接触,或讲荤段子、发色情图片等都构成性骚扰。在性骚扰面前“男女平等”,“咸猪手”常常是针对男性的,但也可能是女性的。女性对男性实施的相应行为也可能构成性骚扰。对于性骚扰,机关、企业、学校等都负有预防、制止的义务,应当做好各种防范性措施。
Q3
在宾馆房间发现偷拍摄像头怎么办?
【法条】
《民法典》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答案】
依据《民法典》第 110 条、第 1032 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以及私密信息受到保护。第103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范了诸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如公开他人私照送人当“网红”、在宾馆房间偷拍都是对他人隐私的侵害。根据第1198条规定,宾馆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对房间进行检查,保护客人隐私。如果宾馆没有尽到此项义务,且偷拍者“逍遥法外”、无法承担责任的,宾馆应为此买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Q4
父母可以为子女自创姓氏吗?
【法条】
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答案】
《民法典》第1012条和第1015条确定了自然人的姓名权以及姓氏的选择规则。原则上,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不行的话可以选择爷爷奶奶、外公外公这些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实现“我大孙子随我姓”。如果是舅舅舅妈这些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的,也可以跟着这些扶养人姓。除此之外,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选择,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父母给了子女生命,却未必能给她(他)一个独特的姓氏,完美安排人生中的“头一桩大事”。此外,少数民族不受上述限制,但也必须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惯。
Q5
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法条】
《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答案】
依据《民法典》第 1034 条的规定,只要能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就是个人信息,如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住址、电话、行踪信息等都受到法律保护。第1035条强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具体而言,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个人信息的处理都应当取得他人同意,明确告知为何处理(处理信息的目的)、如何处理(处理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双方的约定。
Q6
以真人真事为原型创作的小说侵权吗?
【法条】
第1027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依据《民法典》第1027条的规定,只要文学作品没有指名道姓地将他人作为描述对象,即使其中的情节和现实情况类似,那也只能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不构成侵权。如果作者在文学作品中以真人真事或将特定人作为描述对象,并且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且将该文学作品公开于众的,则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