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老郭和小郭的故事 /
老郭和小郭,老郭是小郭的爹,小郭是老郭的儿。老郭白手起家摸爬滚打创建了德雨公司,如今已打下了一片天地。一个月明星稀的晚上,老郭把小郭叫到了自己身边,意味深长地说:“郭儿啊,看着公司像那树苗一样逐渐茁壮,你爹的辛苦没白费啊。而今你爹也想好好休息一下,到处走走看看。毛主席说得好啊——‘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这公司以后就交给你咯。”小郭听完,胸有成竹地说:“爹,您就放心地去饱览祖国大好河山吧。我一定让这棵树开枝散叶郁郁葱葱。”
老郭将会以何种形式将这棵树传递到小郭手上以固其根系、繁其枝叶呢?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家族企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家族企业传承报告》(2015年)指出:当前中国私营企业的股东构成较为单一,主要是自然人股东,股权结构封闭,股权集中,股东以企业主个人及其亲密家族成员为主,家族具有绝对的控股优势。
今天就以家族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传承(主要是指近亲属之间的股权传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非特别指出,下文所述范围均指近亲属间的股权传承。)的两种主要形式——转让和赠与,来谈谈两者税负的区别及筹划建议。
/ 二、家族股权传承的税负分析/
自然人股东股权传承可能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
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因此,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3.赠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视同销售
根据上文分析,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偿赠与非上市公司股权也就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4.赠与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个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无偿赠与给近亲属,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也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个人所得税
1.转让或赠与非上市公司股权——免于核定的正当理由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管理办法》还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可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免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67号文的规定和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近亲属之间以及被抚养人、被赡养人与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之间赠与非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免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转让或赠与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61号文和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个人赠与上市公司股票也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1.转让或赠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应根据书据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购票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买卖或赠与双方),税率为“所载金额万分之五”。
2.转让或赠与上市公司股票——出让方单边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的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 三、家族股权传承的税务筹划建议/
我们可以看到,自然人股权(股票)转让或赠与的税负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近亲属及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而免于税务机关对收入的核定。
在家族企业股权传承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往往只考虑了传承环节本身的成本费用,没有考虑下一代是否计划长期持有所传承的股权,从而没有考虑下一代对股权处置的成本。
老郭取得德雨公司80%的股权所支付的成本是100万元,一个月明星稀的晚上,老郭决定要将这80%的股权传递给小郭了,一种方案是以90万元转让给小郭,一种方案是无偿赠与给小郭。过了一段时间,小郭无心经营德雨公司决定另起炉灶,一个艳阳高照的早上,小郭决定将传承的这80%的股权以120万元转让给李四。我们来看看这两种方案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区别:
方案一:老郭以90万元转让给小郭
老郭转让给小郭这一环节:老郭因为没有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郭转让给李四这一环节:(120-90)*20%=6(万元)。
方案二:老郭无偿赠与给小郭
老郭赠与给小郭这一环节:老郭因为没有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郭转让给李四这一环节:(120-100)*20%=4(万元)。
可以看到,两个方案在个人所得税上存有2万元的差距。可能有朋友有疑问了:方案二中小郭转让给李四这个环节所确定的“股权原值”为什么是100万元而不是0万元呢?这是因为根据上文所述《管理办法》规定,将股权无偿让渡给近亲属及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而这一原值的确定标准与转让无偿让渡房产原值的确定标准有很大的区别,值得我们多加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