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广电消息,3月20晚上7点多钟,邱先生乘坐互邦公司的出租车,下车的时候,由于一时疏忽,邱先生将装有现金的小包落在了后排座位上。发现丢包后,邱先生赶紧向派出所报了警,在警方的协助下,他们联系上了当班的驾驶员。刚开始驾驶员否认自己捡了钱包,最后面对各种证据,驾驶员承认了这件事情,并把部分钱款还给了邱先生。之后,当着互邦出租公司和邱先生的面,驾驶员承诺,4月25日归还剩余款项31000元。可到了时间,承诺并没有兑现,而且目前邱先生已经联系不上对方了。
律师观点:
该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已经涉嫌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他人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出租车驾驶员将邱先生遗忘的财物进行占用,经邱先生及警方积极讨要后仅归还部分钱款,出租车驾驶员虽然承诺要将剩余钱款归还,但到了承诺时间却无法联系,出租车驾驶员已用实际行动表示不想归还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是“拒不返还”的典型表现。出租车驾驶员将乘客遗忘的装有现金的包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已触犯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邱先生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归还剩余钱款,并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就像小时候的儿歌所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的手里面”,将他人遗失物、遗忘物及时交给失主或者警察才是最正确的处理方式。如果没有将占有的他人财物合法交出,就不是“请你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那么简单了,也不是一句承诺就能解决的问题,如果侵占人逃匿等行为,可以推断有拒不退还的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涉嫌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