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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能避债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保险员以购买人寿保险可以避税避债为由来向客户销售人寿保险,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购买人寿到底可不可以避债避税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避债的问题。

     购买人寿保险是否能够避债,也就是当发生债务时,是否能够避免保险金、红利、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我们在探讨上述三种保险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时都有两个大前提:第一,缴纳保费的资金要合法,如果是违法犯罪所得如保险费是来自毒、贪等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自然是可以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第二,投保要在债务形成前,如果债务人在明知自己有债务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进行恶意避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执行保险合同。综上,我们下面要讨论的是在保费来源合法且在投保前没有债务的前提下,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


一、保险理赔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个条款往往也是保险推销员用来宣传购买保险可以避债的依据,我们应该怎么正确理解这一法律条款呢?


     1、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金是不能被强制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的。比如爸爸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儿子为受益人,当爸爸死亡后,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将保险公司理赔给儿子的保险金拿来偿还爸爸生前的债务。但儿子是被执行人的,该笔理赔金是可以被执行的。


     2、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时,就算受益人是被执行人,受益人因疾病或残疾获得的理赔金,无论如何是不会被强制执行的,因为这关系到受益人的生命与健康问题,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二、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


     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保险合同项下是有现金价值的,而这个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资产。因此,一旦投保人成为被执行人的话,这个现金价值就是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对于这一点各地的规定是不同的,北京,广东是较为宽松的,而浙江更为严格。让我们来看一个最高法近期的复议决定,在兴铁一号、兴铁二号与亲华科技、邓甲、邓乙、许某某合伙企业发生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江西高院作出执行裁定,并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协助:1.冻结被执行人邓某名下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2.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并将上述两项财产性权益用现金转账形式扣划至该院。后邓乙不服江西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过审理,最高法认为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江西高院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邓乙的复议请求。


     由此可见,最高法的复议决定更倾向于肯定浙江省的规定,是较为严厉的,只要保险合同里有现金价值,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作为参考,笔者将北京、广东、浙江的具体规定附在文后。


三、红利能否被强制执行?


     我们通常理解保险产品的红利是属于受益人的,笔者认为只有在受益人是被执行人时(受益人和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个人),法院才可以对红利强制执行。如果投保人没把自己指定为受益人,法院不可以为清偿投保人的债务对红利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人寿保险能不能起到避债的作用是相对的,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时候,根据最高法最新表明的态度,只要保险合同有相应的价值,都有可能被执行。但购买人寿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起到避债作用的,特别是因疾病、残疾、死亡,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不得被强制执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想通过购买保险来恶意避债,甚至想保住违法犯罪所得,是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的。

 


附:几个地方对于保险合同权益能否强制执行的规定

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广 东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