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0日,重庆人大官网在“立法工作”专栏发布《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件指出,《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预计2023年实施。文件公开了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至10月30日。
《草案》内容包括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如果顺利通过并实施,重庆宠物犬的管理将进入地方性法规时代,因此,社会公众对于《草案》关注度较高。
之前,有媒体报道《草案》禁止虐待、遗弃饲养犬只。但我们查阅的官方文本中,并没有禁止虐待的表述。那么,这是立法疏漏还是另有考虑呢?
《草案》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中,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于养犬行为分别设有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中,列举了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应当栓养或者圈养,并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性规范中,则列举了12项禁止的行为,其中第8项为“遗弃饲养犬只”。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稿并无禁止虐待的规定。为什么没有将虐待行为纳入禁止性规定中呢?
虐待和遗弃的追究(追诉)机制不同
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都有禁止虐待和遗弃的规定。《刑法》有关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主编的《刑法释义》对虐待的解释是,通常表现为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行为。偶尔发生的打骂、冻饿等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对于遗弃,《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特别需要注意的,同样是构成犯罪,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犯罪,遗弃则是公诉罪名。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保持了相同的精神,虐待家庭成员,只有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才予以处罚,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则没有此限制。
虐待和遗弃的行为和后果存在区别
排除其他法律规定的精神,虐待和遗弃犬只的行为及后果有没有区别呢?答案是有。一般而言,虐待是私下的,相对封闭的,后果仅限于被虐待对象本身。而遗弃则不同,行为往往相对公开,其后果不但威胁被遗弃对象的生存、健康,还会带来社会负担,比如流浪狗携带病毒导致传染,公安机关养犬主管部门的查找、追踪成本,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救助机构将会予以救助,进而带来救助成本等等。
处罚虐待行为缺乏上位法依据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虽然有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规定,但在该法的众多法律责任中,同样缺乏虐待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据了解,有关方面正在调研起草《动物保护法》,但是,在这一法律尚未出台实施前,禁止虐待犬只并对虐待犬只课以法律后果,似乎还缺乏上位法依据。
所以,我们分析,《草案》二审稿并未将虐待与遗弃同等对待,并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全方位考虑的结果。
讲到这里,动物保护主义者可能会失望,甚至愤怒。难道虐待狗狗就没有法律后果吗?对于这个问题,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行为人在公开场合虐待动物,或者将虐待动物的照片、视频在网络等公共场合传播的,完全可以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