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各类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提高玩家参与度、增加游戏娱乐性,均引入了开宝箱随机获得奖励的游戏机制,国内外近80%的网络游戏或多或少都存在这一现象。随着这一现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游戏玩家随之产生了疑问,在网络游戏中“开宝箱”(包括开宝箱或其他类似抽奖行为,下同)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罪?游戏运营商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开设赌场罪?
一、“开宝箱”行为在我国的现状
在网络游戏中“开宝箱”,是指通过充值的方式获得游戏币,然后在游戏中购买“宝箱”,通过开取宝箱来获得游戏皮肤、道具、装备等。开出的物品有物超所值的,也有分文不值的,是否能抽到满意的奖品完全看运气。
我国“开宝箱”游戏机制的界限划分于巨人网络的《征途》游戏,在《征途》之前,《石器时代》、《传奇》、《龙族》等网络游戏均没有“开宝箱”这一设定。随着《征途》创设了“开宝箱”的机制后,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开始效仿,近几年来大热的《绝地求生》(吃鸡)、《英雄联盟》、《王者荣耀》、《CSGO》、《DOTA2》以及STEAM上的绝大部分游戏均引入了类似的玩法。可以说,“开宝箱”随机获得游戏奖励的方式,已经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于绝大部分网络游戏内。
二、国外游戏机构对于
“开宝箱”行为性质的认识
北美ESRB(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认为,“开宝箱”并不符合数字赌博的条件,因为玩家在每次开箱后总能获得一些游戏内的回报,即使这些回报可能并不是他们想要的。这种行为和卡牌收集类游戏相似,当你打开一个卡包时,可能会获得一张期待已久的新卡牌,但在其他时候,你获得的只是一张已经拥有的卡牌。
欧洲PEGI(泛欧洲游戏信息组织)和英国UKie(英国游戏产业贸易机构)同样持上述观点,认为“开宝箱”的行为不属于赌博。
走在“开宝箱”前沿的游戏巨头EA(美国艺电公司)的法律和政务副总监Kerry Hopkins甚至称,开宝箱是“惊喜机制”,并且“相当道德”。
三、我国现行相关规定
在我国,“开宝箱”的行为究竟是否被允许,是否合法?行政部门对此有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在网络游戏中进行类似“开宝箱”方式的赌博,如:
(一)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中明确禁止不得研发、出版运营各类赌博游戏或者变相赌博游戏;
(二)2007年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严查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
(三)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禁止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四)2016年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
从上述几个文件可以看出,在网络游戏中“开宝箱”的行为是被行政机关明确禁止的,但“开宝箱”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仍需进一步分析。
四、“开宝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赌博或开设赌场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开宝箱”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那么游戏运营商必然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我国刑法对于赌博行为的界定比较模糊,在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何种行为属于赌博也不明确。所以,我们只能从一般传统认知来判断“开宝箱”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赌博。
传统意义上的赌博,是指通过麻将、扑克、牌九、百家乐等形式,以有价值的财物作为注码,随机获得输赢的一种“游戏”。这种“游戏”具有极大的随机性,赌徒可能一夜暴富,也可能血本无归。
从经济意义上说,赌博是指对一个有不确定的结果事件,下注金钱或具有物质价值的东西,而赢取得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的东西。
而游戏中“开宝箱”的行为,区别于传统的赌博,主要理由为:
1.在“开宝箱”之前,玩家已经明确知道了开宝箱后可能获得的物品范围(甚至有的游戏会公布各种物品的抽取概率),每次开宝箱后玩家必然会获得一定的回报,其开宝箱的结果是相对确定的,开箱后的结果也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
2.只进不出,缺乏市场流通性。正规的网络游戏,玩家在“开宝箱”获得奖励之后,游戏运营商并没有提供现金回收服务,也就是说,玩家把现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后,在特定的游戏范围内进行娱乐(如欢乐斗地主、麻将游戏用现金购买欢乐豆进行娱乐的行为),但不论在游戏中输赢如何,或是“开宝箱”后获得何种游戏皮肤或装备,玩家均不能再通过游戏运营商把获得的皮肤、装备兑换成现金;
3.虚拟物品的价值无法确定。虚拟物品的价值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我国立法的空白,玩家“开宝箱”获得皮肤或装备后,由于该皮肤或装备的价值无法确定,故而玩家“开宝箱”是否造成玩家财产的增加或者减少无法确定,以致于无法确定“输”还是“赢”,也就缺乏了赌博最本质的特征;
4.在玩家“开宝箱”的过程中,游戏运营商没有收取任何的佣金;
5.无论是文化部、商务部的文件规定,还是我国现行刑法,或是现行司法解释,均没有将网络游戏中“开宝箱”的行为定义为赌博,从罪刑法定原则考量,也不应当将“开宝箱”的行为界定为赌博。
五、大势所趋,加强行政监管
客观的说,“开宝箱”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运气和概率成分,处于比较尴尬的“灰色地带”。但在我国目前的网络游戏环境下,如果要用刑法来调整,那么国内包括腾讯、盛大、巨人、九游等绝大部分游戏运营商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对于整个游戏产业的打击完全可以说是毁灭性的。
“开宝箱”是网络游戏的一个大趋势,已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绝大部分游戏玩家也都完全接受“开宝箱”的游戏机制。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开宝箱”这种游戏机制,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尽快出台更为详尽的规定,对于在网络游戏中设置类似“开宝箱”的玩法,进行引导和规范,以防止类似行为由灰变黑。
特别提醒
本文仅浅谈游戏中 “开宝箱”抽取皮肤、道具、装备的行为性质。如在任何游戏中利用充值获得的游戏币、元宝等虚拟货币直接进行赌博,从而获得更多的虚拟货币,并提供现金回收服务,无异于网络赌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