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是正常资金流转产生的合法债务,于理于法均应按期归还,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有些债务或未实际发生或是通过“利滚利”等高利方式形成的非法债务,还有就是巧立名目,发放贷款时,要求支付保证金、保险金、服务费等方式,其本质仍然是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予保护。
近年来,随着赌债、高利贷、网贷、套路贷、学生贷、被骗或者胁迫情形所欠下的债务等非法债务的增多,许多非法债务在催收过程中存在采用信息轰炸、曝光通讯录、上门、上公司骚扰借款人的生活和工作、信息威胁、恐吓等情形,非法讨债行为愈加频繁,甚至有组织或公司专门从事非法催收业务,虽然往日里监管层总是口头喊话不得暴力催收,但非法催收的现象一直屡见不鲜。特别是实务上非法讨债行为很有可能引发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更容易引起共同犯罪等问题,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伤害,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暴力”“软暴力”等非法催债行为作出了明确认定,有利于强化事前预防。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国家对暴力催收行为进行了严格监管,进一步加大力量整治催收非法债务的乱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