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壳是什么?
罂粟大家并不陌生,乃制作鸦片的原料。罂粟壳俗称大烟壳,是成熟的罂粟果去掉籽后的部分,其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长期食用会损害人的神经系统,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罂粟壳亦属国家管制的毒品,我国法律对罂粟壳的管理使用也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如何定性?
实务中,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查阅并综合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与此相关的案件,发现定性有两种:
第一种,构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引诱、欺骗他人吸毒,是指明知吸食的对象是毒品而故意欺骗他人吸食。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依据为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公通字〔1993〕70号,该文件已失效)中的要求,即“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将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定性为欺骗他人吸毒罪,主要出现在公安部公通字〔1993〕70)号通知被废止之前。
例如:被告人周连启在承包经营北京市丰台区某饭馆期间,明知食用罂粟壳对人体有害,但为了牟取私利,招揽顾客,从1992年5月开始,故意使用罂粟壳炖肉,或者把罂粟壳研成粉末作为火锅调料,欺骗顾客食用。1993年2月,周某将饭馆转包给他人经营,并将0.2千克罂粟壳也转交给经营者,使其在出售的食品中继续使用。自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的一年间,共计用掉罂粟壳1.5千克。案发后,查获其余罂粟壳3.5千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罂粟壳含有吗啡等毒品成份,食用后有害人体健康,但为了牟取私利,不择手段,故意欺骗他人食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第二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被废止之后,人民法院多将此种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例如:2015年,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姜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一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姜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柘城县汇泉路经营一家“荣昌米线馆”。2015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购买了一些罂粟壳粉碎后作为调料添加到食品中,并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姜某,之后张某某、姜某在做擀面皮、米线时添加含有罂粟粉的调料,多次销售给客人食用,并且自己亦多次食用该食品。张某某、姜某将罂粟壳作为调料添加到食品中,多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应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姜某在经营米线馆期间,明知罂粟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制作的食品中予以添加,并销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姜某在食品中添加罂粟粉的目的,是将罂粟粉视为一种调料在食品中使用,让顾客感到好吃,以此促销食品。欺骗他人吸毒罪,则要求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身心感受等手段,并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等方法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促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想法,达到个人的不法目的。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
从法理上来讲,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为准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欺骗他人吸毒罪所保护的法益存在区别,前者主要保护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与有序,而后者意在打击毒品犯罪。向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类型的犯罪行为主要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主观目的在于谋取非法利益,而非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者谋取与毒品价值相对称的对价,因此笔者认为该行为不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而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火锅调味加罂粟壳除担刑责外,还将面临强大的公益诉讼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涉及消费者最基本、最重大权益保护,历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召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就深化实践探索、推动制度构建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
会议指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自2020年7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7569件,其中,农贸市场及超市农产品食品违法类4718件,网络食品违法类1887件,保健食品违法类964件。
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威慑,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相信:在多重高压打击下,或许火锅或者其他食品里加罂粟壳的行为将越来越少,不过,万一火锅出现了上文提及的可疑情况的,食货们也请保留汤底作为证据,并及时举报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