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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办的两起案件入选"重庆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两起案件:本所合伙人秦瑜代理的“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案”、本所牟雪健律师代理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





01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第三人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金融公司)、第三人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飒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英飒公司从境外进口货物,以铁路提单作为结算方式项下的单证及提货凭证;中外运公司接受英飒公司委托为货物进口提供全程一体化货运代理服务,其在接收进口货物时向境外供应商签发铁路提单,并保证向铁路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该单证系无争议地排他性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其后,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进口货物并签发铁路提单。该铁路提单托运人为境外出口商,指示人为物流金融公司,通知人为英飒公司;签发地点为德国杜伦。该铁路提单载明“除非另有说明,已接收如下所述的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依照本提单条款的规定:(1)负责履行或设法履行货物从接管地至本提单指定的交付地的全程运输及(2)承担本提单所规定的运输责任。提取货物时应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正本提单。接受本提单者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及背面所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第三人英飒公司与原告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骐公司)签订《IMSA车辆销售合同》后,将经出口商和物流金融公司背书的铁路提单交付给孚骐公司。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孚骐公司持铁路提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被拒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并由中外运公司交付货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孚骐公司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中外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孚骐公司交付铁路提单项下的车辆。


典型意义

     铁路提单是市场主体在依托中欧班列开展国际货物运输及国际贸易中签发,以满足陆上贸易融资需求,提升陆上贸易交易效率的创新单证,是“一带一路”陆上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实践产物。作为产生于中欧班列(重庆)运行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交付铁路提单的效力在国际条约及国内法中均未有直接的规定。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创新性认定铁路提单背书转让效力,对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予以肯定与支持,既依法支持了商业实践创新,又契合陆上贸易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有利于铁路提单相关商业模式的复制推广和风险防范,对助推国际陆上贸易规则建立、促进陆上运输贸易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亦入选《中国审判》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证券法律实务中心


     本中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律师专家库成员、西南政法大学专家教授牵头发起设立,现有律师32人,其中拥有博士学位的律师2人,硕士学位12人。本中心下设金融证券业务一部和金融证券业务二部。金融证券法律事务中心以专家团队承接金融证券业务,采用专家律师、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层层负责团队协作的业务管理方式,确保服务质量。本中心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公司股票境内外发行上市、配股、收购、新三板挂牌、并购投融资、银行业务、基金和资管产品运作等。

代理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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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和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共同运营腾讯旗下“天天快报”“腾讯视频”等网络服务平台。被告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推网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谭旺系数推网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国家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信息显示,两被告搭建了www.qiehy.com“企鹅代商网”、www.b22.qiehy.com“金招代刷网”、www.diss.qiehy.com“全媒体代刷网”等网站。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开展代理服务,针对原告网站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者服务,代为接受客户的虚假刷量订单,以供专门从事虚假刷量服务的网络营销平台为受托信息虚假提高点击量,从中牟取中间费用。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破坏了互联网竞争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法制日报》中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数推网络公司和被告谭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直接适用该法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四)项)裁判的案件。该案裁判认为即使经营者未直接实施虚假刷量行为,但其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也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该裁判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情形的具体例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该裁判有力打击了网络“灰黑产”乱象,也是人民法院助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本所也曾专门撰文分析该案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

     请参见《坤源衡泰案例分享丨从腾讯案看如何规制互联网灰黑产》











 K&H  LAW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秉承“专家型团队、专业化服务”的发展理念,近年来办理的各类案件,连续多年多次获得市律协年度经典案例大奖,彰显了坤源衡泰雄厚的专业实力。今后,我们将继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将业务做精、做细,持续赢得客户信任,为更多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