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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坤源衡泰律师代理案件入选云南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4月19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云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绩单及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由坤源衡泰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心主任张剑杰律师、中心秘书郑毅律师代理的“苏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房某、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成功入选!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苏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房某、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房某、吴某某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彭某。


2020年12月,李某某和苏某某商议后决定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卖给彭某,所得利润二人平分。同月,苏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了何某某,由何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给苏某某、李某某,二人再将该白酒卖给彭某。


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苏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向何某某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杜康、四特、洋河大曲、武陵、宁城老窖”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10000余箱,由何某某将上述白酒通过物流从河南省发到云南省给彭某。


其间,房某、吴某某明知道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房某仍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何某某用于接收货款,吴某某仍然将其名下的车改装后提供给何某某用于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同时,房某、吴某某受雇于何某某,按照何某某的安排用吴某某提供的车辆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从仓库运送到物流点或者物流车上进行发货。


彭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支付到李某某名下银行卡内货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569465元。苏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到何某某提供的房某和郭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货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155437.98元,其中转入何某某使用的房某名下的银行卡内金额共计人民币1691237.98元。


2021年12月29日,何某某通过物流发给彭某的最后一批次555箱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双江县某物流点被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与彭某达成的该批白酒的货款金额为人民币236495.00元。


2021年12月29日至30日,公安机关在双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双江县某物流点、双江县某仓库查获彭某购买的假冒“五粮液、杜康、四特酒、武陵酒、剑南春、洋河、宁城老窖”等注册商标的白酒11485箱。


2022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何某某承租的河南省某租赁房屋内查获假冒标有“五粮液”“杜康”“黄鹤楼”“茅台”商标的酒共计255箱。同时还查获制酒锁盖机、灌装机三台、假冒的酒瓶、瓶盖和“五粮液”商标标识、包装纸箱等物品118340件。


裁判结果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苏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苏某某、李某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05965元,何某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55437.98元,均达到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房某、吴某某明知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旧为其提供运输车辆、银行账号,帮助其运送。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五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地位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判决五被告人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1万元;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房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案涉已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云南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公安机关查获数量最多、案涉价值最大涉酒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食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依法惩处销售假冒知名商标品牌谋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通过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数额较大的罚金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为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云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