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秉承“专家型团队·专业化服务”的发展理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律所注重内炼专业化团队,外树专业化服务形象,近年来专业化建设成效显著,其中知识产权表现尤为突出。知产中心办理案件连续两年(2018年、2019年)入选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承办的两件案件入选全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从近期重庆高院和最高法院发布的信息看,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又有两个案件入选重庆高院十大案例,两个案件入选全国50件典型案例。这是既2019年之后,坤源衡泰知产中心代理案件再度入选年度典型案例,彰显了坤源衡泰雄厚的专业实力!
4月20日,重庆高院发布重庆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牟雪健律师代理的“百度在线网络科技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件案件入选重庆高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牟雪健律师代理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0年中国法院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7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人: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
案情摘要
再审申请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角天涯》《胜者为王》《闪亮一颗星》等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被授权人。大德公司与华特公司签订授权合同,约定华特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大德公司管理,且大德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皇家贵族会所未经大德公司和华特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前述音乐作品。为此,大德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皇家贵族会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的权利所有人华特公司授权许可大德公司独家行使涉案作品的复制、放映、信息网络传播、获得报酬等权利,并明确约定大德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大德公司从事活动中也不包括“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再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行为,故尚不足以认定大德公司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行使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基于被许可使用的实体权利,大德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大德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既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也不违反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基于被许可使用的实体权利,大德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大德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既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也不违反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被许可人基于实体权利依法可以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提起诉讼和仲裁等。著作权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重大区别,被许可人的上述行为不应当被视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行使了集体管理组织权利。
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0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人:牟雪健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和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共同运营腾讯旗下“天天快报”“腾讯视频”等网络服务平台。被告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推网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谭旺系数推网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国家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信息显示,两被告搭建了www.qiehy.com“企鹅代商网”、www.b22.qiehy.com“金招代刷网”、www.diss.qiehy.com“全媒体代刷网“等网站。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开展代理服务,针对原告网站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者服务,代为接受客户的虚假刷量订单,以供专门从事虚假刷量服务的网络营销平台为受托信息虚假提高点击量,从中牟取中间费用。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破坏了互联网竞争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法制日报》中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数推公司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在行为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在结果上“妨碍、破坏”原告运营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正常运行,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且该行为属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地位和商誉,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和利益,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因此,刷量行为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直接适用该法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四)项)裁判的案件。该案裁判认为即使经营者未直接实施虚假刷量行为,但其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也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该裁判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情形的具体例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该裁判有力打击了网络“灰黑产”乱象,也是人民法院助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该案在《法治日报》2020年8月5日“法治中国”栏目作“司法剑指互联网虚假刷量行为,维护市场良性竞争”专题报道,中国新闻网、搜狐网、澎湃新闻等网站转载报道。
2020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2241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人:牟雪健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摘要
百度公司拥有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baidu.com”,拥有“baidu”“百度”等众多商标,其中“百度”商标在200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评委驰名商标。2017年,百度公司推出“简单搜索”App,该软件是一款具有多项人工智能能力和语音和图像识别内核的移动搜索产品,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2019年2月19日,陈伟利用某域名注册服务商,申请注册baidu.mx域名,并搭建以“简单搜索”作为名称的网站,主要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2019年4月10日,百度公司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仲裁请求,WIPO于6月9日作出《域名仲裁裁决书》,裁决将baidu.mx域名移交百度公司。2020年3月16日,百度公司向陈伟住所地管辖法院重庆四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伟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伟注册baidu.mx域名并以此搭建“简单搜索”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其行为侵害了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baidu”和“百度”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陈伟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在《法治日报》刊登道歉声明。陈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域外域名仿冒“baidu.com”域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判决结果制裁了仿冒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亮点在于如何确定域外域名侵权主体。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证据规则,通过向域名解析商调取涉案域名DNS解析信息,结合域名注册信息、WIPO仲裁文书,以及可信时间戳、IP360等电子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人通过注册域外域名以此搭建搜索网站行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事实。
附坤源衡泰所知产中心往年入选的典型案件:
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诉黄延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渝0192民初243号】(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诉李强、贺元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渝0192民初787号】(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优秀奖)
重庆市设计院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渝民终234号、(2017)渝05民初1528号】(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重庆法院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邓世华与大渡口区黄陈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渝民终281号、(2017)渝05民初1031号】(重庆法院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刘琼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渝01民终3926号、(2016)渝0112民初9726号】(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