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美军律师受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邀请,为其开展的董事会规范性建设培训学习进行了题为《董事履行及法律风险评析》的专题讲座,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董事参加了本次培训。
李美军律师结合自身多年任职大型国企董事、监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经历,全面对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关于董事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解读。结合具体案例对董事履职法律风险进行了评析,并对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会议等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讲座中的干货盘点吧!
董事履职及法律风险评析
引言
公司制度的诞生加速了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有几个显著特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通过代理人实现的。
公司是一个人、财、物集合体。内部存在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关系,权力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有行政机构内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与执行机构——总经理领导下的管理团队之间的关系,有员工与公司和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有债权人与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这个集合体如何维持,能否处理好这些关系,关系公司的生产与发展。公司治理就是指按照规则处理这些关系。
公司治理问题一直以来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也是一个永恒发展的问题。他涉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涉及股东利益的保护,涉及管理团队利益平衡,涉及职工权益,涉及社会责任等等,而董事会又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市国资委主要采取全面推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聘任制、章程修改完善、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三个方面的措施,强化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
一、董事的法律风险
(一)刑事责任风险
《公司法》215条,《破产法》第131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公司法、破产法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可能构成犯罪。
(二)行政责任风险
主要是谴责、免职、市场禁入方面。
1、《破产法》第125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36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三)民事责任风险
主要指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董事承担民事责任都是侵权责任,其责任是否成立必须满足侵权责任的归责要件。主要分三大类,一类是损害公司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一类是损害股东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一类是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的具体法条:
1、《民法典》第84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法》第112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14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2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破产法》125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董事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笼统说来,董事义务就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涉及法条,《公司法》147条、148条。
三、董事的权利
(一)基本权利:
1、《公司法》第46条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知情权
(3)报酬请求权
(4)签名权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市属国有企业章程指引》第17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各类公司信息、资料,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调研;
(2)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3)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4)根据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事务;
(5)书面或口头向市国资委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意见;
(6)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予关注的问题;
(7)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特别权利:董事享有的诉权
1、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董事会决议。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和可撤销制度。
内容瑕疵: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瑕疵和违反章程的瑕疵。违反法律、法规的瑕疵可提起确认无效。违反章程,提起撤销。
程序瑕疵: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瑕疵和违反章程的瑕疵。提起撤销。
涉及法条:
①《公司法》第22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对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诉讼
主要是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利益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公司法151、152。
四、关于董事的基本问题
1、 董事的定义和分类
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新概念:股权董事
2、董事对谁负责的问题
3、董事的任职资格问题
4、董事、董事长权利有无区别
5、职工董事的名额问题
6、董事在公司中的身份问题
7、董事会
8、董事会与CEO制度
9、董事会议事规则
10、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