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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 | 李昊教授:请求权基础与民事诉讼实务

2024年6月11日下午,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成渝青年法律人成长创新工作室、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协办的“论道西南暨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之“请求权基础与民事诉讼实务”在坤源衡泰总所17楼会议室成功举办,并通过线上同步直播,200余人共同参与。


本场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李昊主讲,坤源衡泰兼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主任侯国跃担任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姗、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谷佳杰、坤源衡泰管委会副主任秦瑜作为与谈人共同展开探讨。

李昊老师从“什么是完全法律人”“案例研习的意义与方法”“案例的设问与事实的认定”“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鉴定式与判决式” 五大板块,以德国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为观照,重点讲解了“完全法律人”的培养路径、法学案例研习的功用和分析方法、案例与事实之间的穿梭思考、请求权基础的构造和检索、鉴定式的解题思路等有关问题。 



1.无论是法学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公证员……其实我们都是“法律人”,法律知识体系的建构和法律思维的树立是我们法律人进行理论探讨、实务运用和交叉研究等一切行为的基础。这就要求法律人懂得系统的思考,懂得用请求权基础来主张。请求权基础不是说“依据法律”“依据法理”,而是要具体指明根据某法律的第几条第几项第几款,甚至是第几款的前段或后段。这可以有效帮助我们根据案件事实,找到请求权基础从而提出、论证和支撑我们的诉讼请求。


2.请求权基础不是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角度入手,而是从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可否得到支持去展开。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内在结构是单项请求权基础切入,检视过程中渐次引入其各层级的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系“适用一个规范就是适用整部法典”的生动注解。


3.在法学教育模式中,分为“预防式法学”(Kautelarjurisprudenz)和“裁决式法学”(Dezisionsjurisprudenz),二者的区别在于预防式法学着眼于“事前(ex ante)”判断,裁决式法学更强调“事后(ex post)”判断,对于具有法律思维的人来说,这两者应该是相互兼容、相辅相成的。


4.在诉讼实务中,随着当事人不断提供新的案件材料,案件事实也随之不断变动。相应的,我们的诉讼策略也应该不断进行调整。因此,一个合格法律人的判断标准,在于面对案件时,能否依据规范与原理,确定案件事实,提出可被支持的解决方案。法学案例研习正好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认定事实的能力、全面掌握规范体系、训练法律解释适用和论证说理(法学方法论)。因此,法学案例研习应成为法学教育的重点。


5.案例事实包括要件事实、辅助事实和无关事实三个部分,要件事实就是我们找到的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所对应的事实,即进行法律适用时能支撑我们诉讼请求、法律适用的事实依据,如时间、地点、标的物等等。


6.请求权基础的意义,又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Anspruchsnormen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原告),向他方当事人(被告),有所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的要件是:①一方当事人(原告);②向他方当事人(被告);③有所请求,如返还对某物的占有、返还某物的所有权、返还使用某物的利益、偿还某物支付的费用、支付价金、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④法律依据,即具体的法律依据(规范基础,包括最高法院的解释意见)。


7.即使是最复杂的案例分析关系,也是建立在对每两个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基础检索的逻辑体系下,因此,我们要学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确定其主张,为其提供法律依据,最后结合案件事实分析我们提供的法律依据能否适用。


8.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的意义:①鉴定式的格式化结构,不仅可以防止思维的跳跃,增加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测性(法的安定性),还有避免自我矛盾的功能,促进公平性(平等原则)。透过这样的体系,可以让法律使用者在不同的案例中看出相同的问题,并且针对同类的问题提出统一的解决方案。②鉴定式的审查体系具有深刻的教学意义,它可以促进解题者对于法律体系的正确领会,充分了解争点中不同学说的主张,在既定的案例事实中找出争点并在相应体系框架下加以处理。因此,鉴定式这个技能是初学者必须首先练会的。③从主体间的对话、说服、结果正当性的角度看,鉴定式的体系思维让审查者能够在每一个审查步骤公开自己的思维过程,大幅提升了判断主体间相互对话的可能性,也可以让法律适用结果具有较高的估算可能,强化了法的安定性,藉以避免非理性、恣意的即兴创作。


9.“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亦称“全观法律人”。此概念来源于德国法学教育体制,在法教义学的基础上以案例研习为主要内容,通过双阶法律教育培养实务人才。这种法学教育模式致力于将所学理论用于实践,在民法、公法和刑法三大领域通过模拟的案例分析培养学生体系化的法律思维,并体现在德国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中,进而借助于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的法律实训,使学生贯通理论和实践,形成稳定的“法律人共同体”。


10.由中德比较的视角以观, 德国的完全法律人培养模式,是解决中国法学、法律人教育诸多问题的一剂良方。由此,法学可以是具有实践品格的学问,法律人教育能够融合学理与实践,法律人可以具有相对统一的思维方式。“完全法律人”的实现需要通过案件研习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思维,通过实务案例的解决获得诉讼、非讼技能的训练,最后贯通法律人理论与实务之间的桥梁,培养中国未来的法律新人。


侯国跃教授说:李昊老师今天给我们呈现了一个“完全法律人”的形象及其练就的方法。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也即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某人可以向其他人请求什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法律人如何读懂法典、厘清法典的体系结构,这对于很多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及其重要却一定程度上有所缺失、学习起来相当困难的问题。再次,法律人的基本素养问题,法律人不仅要运用法条,更应该深入理解法条背后包含的概念、逻辑、规则、原则、价值。最后,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预防和救济并重的问题,律师在做非诉业务时要具备预防式法律思维,在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时要具备鉴定式/判决式思维方式。侯教授在讲座总结中提到,随着科技浪潮的席卷,律师行业竞争在不断加剧,法律人对有关知识的学习应该是永无止境的过程,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并就此与大家共勉。 

谷佳杰教授提到,今天李昊老师的讲座引发了我以下几点思考:①如果身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都能适用同一套思维和工具的话,可以有效加强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减少摩擦,对我国的诉源治理具有重要意义。②德国法运用“请求权”这个概念,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中国法用“法律关系”这个词,是从法院/法官的视角出发,思维上的不同导致了彼此诸多制度建构上的差异。③作为学者,我们往往特别重视理论,而轻视了对法条本身的理解。④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诉讼和实体之间的衔接和耦合之处将会越来越多,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必定越发重要。 

杨姗教授表示,我目前在商法学教学中也运用到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虽然在公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请求权的基础规范不存在或不完备,或权利性质不清晰,但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分析方法对于公司法的学习仍然具有帮助,尤其是对于本科学生而言,可以通过对单个法条以及个案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分析,从而理解不同法条之间的适用联系。

秦瑜律师指出,演绎思维下的成文法容易导致适用不统一的情形,请求权基础这样一个分析方法或者说工具,就像数学中的解析几何或方程,可以有效厘清我们的思维方式,帮助我们得出更准确的结论,减少偏差和谬误带来的适用不统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