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由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二周年学科对话研讨会通过线上方式隆重举行。今年的主题为“读懂《民法典》,讲透‘合同编’”,来自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科技学院、贵州师范大学等高校和来自重庆各大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等共45位法学专家教授和资深律师参与了主题研讨发言,共同探讨9个主题,涉及合同相关知识点100多个。
近300名律师及社会人士进入线上会议室参与论坛。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视频号、民法典科普基地同步直播,共计4000余人在线观看。
2020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最高立法机关高票通过的日子,这一天,可以说是《民法典》的生日。根据《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如果把《民法典》比作自然人的话,这一天就是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日子。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正式施行。从这一天开始,她才真正成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如果把《民法典》比作自然人的话,这一天也就是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日子。掐指算来,《民法典》具有行为能力,成为人民的权利圣经、民众的行为指南,成为法官的办案依据、仲裁员裁判指引,即将满两周年。
基于此,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聚焦“读懂《民法典》讲透‘合同编’”,旨在通过理论与实践双重视角的研讨,让《民法典》司法解释的更为科学、《民法典》规则制度广为人知,《民法典》私法精神广为传播,《民法典》功能作用更好发挥!
本届研讨会得到了民法典科普基地、重庆一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西部法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开 幕 式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执行会长、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谢鹏致开幕辞。
谢鹏在致辞中讲到,去年12月底我们举办了一周年对话研讨会,到今天《民法典》施行两周年来,我们欣喜的感受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在发生着润物细无声的变化。
全国各地的教授、学者、司法实务界的执法者、律师界的同仁们都从理论和实操角度进行更加深入、细致和务实的研讨,这不仅有利于出台司法解释,更有利于探索推动立法和司法的科学有序。
今天的研讨会云集了40多位理论和实务界的嘉宾参与分享,这不仅是理论与理论的交流,也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是观点和观点的碰撞。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孙鹏致开幕辞。
孙鹏在致辞中讲到,“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中之重,《民法典》1260个条文,合同编就有526个条文,差不多算是半壁江山。从《民法典》相对于此前法律变动情况而言,“合同编”变动的幅度不是最大的。
“合同编”本身吸收了此前一系列与合同有关的司法解释,比如原来融资租赁合同解释、买卖合同解释一中,基本都吸收到合同编里面去了。
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它所涉猎的事项与他以前看到的稿子所涉猎的事项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搞了不同版本的合同编通则解释,曾经的版本与我们今天下午讨论的版本的内容、针对的对象都是不同的。这样的变化也足见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对这件事的重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渴望搞出一个精品的解释。
因为这个合同编解释已涉及到实体问题也涉及到程序问题,所以今天的讨论就是实体方面、程序面、理论、实务等各方面的专家都在,从最高法院层面,应该也期待着这样来自不同角度的意见。
01 债与合同的一般规定
本小节由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主任、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侯国跃主持。
侯国跃指出,《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不仅仅涉及到实体法的问题,也涉及到程序法的问题,还涉及到未来其他各学科相关的法律、规则的互动。由法律实务届的律师,与理论界民法、民诉法、经济法还有其他一些部门的学者,共同来探讨,就是理论与实践双重视角的探讨。
债与合同的一般规定,司法解释里面涉及到交易习惯、合同解释、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以及整个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等规定。
本小节主要讨论了交易习惯;合同解释;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兴权从法源习惯、事实习惯、统一说、区分说等方面,对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议,同时还提到适用前提问题,到底是法律没有规定还是合同没有约定的问题,这也涉及到合同案件里面广义法源的问题。律师特别重视合同约定,之后才是仲裁规则,然后才是法律规定。所以有合同约定优先的说法。
法学博士、重庆科技学院讲师何鞠师对照前后司法解释草案的规定发表了意见。并谈到,从司法实践的做法来看,有不少法院得有调查交易习惯的案例。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在认定行业内的交易习惯时,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当然,这需要需要充分论证交易习惯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经济学博士,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浩宇在企业工作多年,现在为执业律师。他从理论到实践,从法条到案例阐述了交易习惯和合同解释的实践。
交易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反复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领域、行业、经济关系中普遍采用的法律未做规定的方法。原始社会人们以物换物的方式进行交易,这就是交易习惯,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法的效果,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
02 合同的订立
本小节由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会主席聂静主持,主要讨论关于合同的订立:从合同成立、格式条款、招拍挂方式、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及预约合同等方面来探讨本小节的议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洪分别从司法解释的立意、文字的表述、内容的整合以及司法实务中的需求,多角度的对第三、五、七、八、九条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发表了真知灼见。
王洪表示,对于违反预约合同赔偿,它的范围应该和司法解释第五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相一致,不应该对预约合同如此之厚待。现在的这个解释使得我们对预约和本约的区分意义不大,最终赔偿都要参照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之后计算履行利益、可得利益,然后再考虑到毕竟本合同没有成立,然后再酌减一些酌定一个,这个给了法官过分的自由裁量空间,与预约合同的本意相违背。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兵针对合同成立章节的第四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孙兵认为,第四条的中心意思就是涉及到对于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究竟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准,还是以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时成立。实践中也有很多困惑,理论上也有很大争论。合同成立关系到后续责任的承担,如果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这里有可能不只是涉及到违约金,还有可能追究可得利益。所以对于违约责任比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来说的确可能要重得多。
孙兵个人不建议把中标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合同就成立。如果理解为一方面合同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这是行得通的。同时,也不建议民法学界更多的在改变现有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情况之下,擅自把合同成立提前到中标通知书送达到中标人时。
法学博士、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凡提出了两点看法。
第一是第11条格式条款,应该取消但书条款,因为解释稿没有抓住格式条款的根本特征。
第二是第7条关于预约和本约的问题,建议一是预约合同要考虑具备价款要件。二是要认识到主体、标的、数量、价款条件的合同也不必然构成本约合同。
03 合同的效力
本小节由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王斌主持,主要讨论批准生效的合同、阴阳合同与名实不符合同、违反法规的合同、公法责任与合同效力、缔约权利瑕疵与合同效力、印章与合同效力、恶意串通与合同效力、效力瑕疵合同的后果。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忠认为,合同效力的问题是合同法理论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合同司法实践中重要的前提性问题。合同编总则的司法解释用了大概15个左右的条文对合同效力问题及无效后的处理问题做了解释,应当说是极大的丰富了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规则。
总体来说这个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民法典》的整体结论基本匹配,第一个逻辑是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逻辑,这个表现在司法解释的第16条、20条,20条主要讲了无权处分合同或者效力的问题,16条中不得、应当、必须这种文义解释的时候也涉及到无权处分的可能性。这样的结论与我们《民法典》关于合同产生的权利,118条的结论以及民法典215条物权法区分原则的逻辑一致。
我们民法典是认可区分原则的,基于处分权的限制,甚至是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样的解释结论跟过去最高法院的立场是一致的,理论虽然一直有不同的声音,但是我个人觉得民法典尤其是118条第二款明确了合同产生的债权只是发生请求权效力的结论下,这样一种结论应当值得肯定。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宗宇在发言中表示,《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九民会议纪要的发展。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民法典502条第二款强调对方可请求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这个责任没有明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强调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编征求意见稿说是违约责任。我们认为违约责任比较合适,原因:一是民法典502条第二款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未办理批准手续不影响报批义务及其相关条款的效力。双方未尽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是否生效产生争议时,我们应该默认成立并生效,产生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二是九民会议纪要38、40条也明确违约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仲民作为刑法学者,针对24条恶意串通的问题,李仲民认为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如果已经采用了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可否采用刑事认定中的社会一般人的交易习惯。这里面就可以解决行业标准、地域性标准的问题,能否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变成一般人的标准。
同时,李仲民认为,民事法律更会让法律人陷入一种量子纠缠。
04 合同的履行
本小节由坤源衡泰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周明兵主持,主要讨论了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救济、金钱之债的逾期利息及其计算;代物清偿与选择之债;形成权的整体行使;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涉他合同、履行抗辩权、情势变更等主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从网络购物中合同履行的具体问题入手做了深入解读。
邓宏光指出,民诉法有规定:如果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法司法解释里面好像就回到了常识,但是回到了我们的常识,又与《民法典》的规定也有点矛盾,我们怎么解决?我想所有东西还是回到常识角度。
首先从交付时间的角度,肯定是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意味着在签收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以及商品附带的风险都归属商家,商家只有交付之后,所有权和相应的风险才能转移给买受人。因此,我们可以说签收本身是交付的标准,交付本身就是合同的履行。那么以我们签收的时间和地点来看,应当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按照常情常理常识可以解释出来,我们还要回到民法典510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约定,不能达成某种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交易习惯的方式确定,交易习惯又是这一次合同法里很重要的点,不管如何交易习惯一定是符合常情常理常识的。因此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解释,最终得到相应的统一。
也就是我们在网上购物,合同履行地应当以收货人的签收地,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时候,应当以收货人签收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在侵权过程中,那么从这个角度,销售行为的标准应该是在买受人所在地作为销售行为的发生地。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俊认为《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的出台,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实务部门都给予了充分关注,希望通过解释把很多问题解决的途径明确化。
但是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如果能把有整合性的问题,不是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且简单的根据《民法典》的分编出个司法解释。我们是不是可以整合性的比如类似的场景,哪些情况下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能够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效力,这种特殊情形,既然是特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把特殊性固化下来,这就比分别的在《民法典》不同篇章来对类似的问题分别进行加以解释的做法更科学。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潘俊认为,第27条某种程度上混淆了从给付义务和非主要义务两个概念,从给付义务可能也是主要业务,正是因为从给付义务可能是主要义务,所以才会影响到合同的目的实现,才可能产生解除合同这样的法律结论。
因此建议27条要么把“非主要义务”保留,但是后半段直接删除。因为既然界定为非主要义务,那么根据民法典563条第三项,就可以自然而然的解释出来只要此时的义务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我就可以解除,因此可以删除后半段。但如果这一条本身是为了要回应从给付义务的履行和救济问题,就要注意到术语使用的准确性,把“非主要义务”改为“从给付义务”,避免给我们带来认识上的误区。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谭吉认为,“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要注意与《民法典》内容表述上有一致性。第31条第一款第五项,这一项仅提及了公司与合伙企业,是否过于狭窄了?如果从《民法典》本身的三元结构划分来说,公司以外的法人,合伙企业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以及出资人、设立人也应当视为对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所以谭吉建议,第五项改为: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会不会更加合理。
05 合同的保全
本小节由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付海平主持,主要讨论论文解除权、撤销权的代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代位诉讼的管辖与架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等主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清林举到了实例: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代位诉讼中可以起诉,然后诉讼中止。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后,代位诉讼为什么中止,意味着必然要符合要求,代位诉讼必须以前面的普通诉讼作为先决事由。
这个问题就来了,先决事由要不要再区分情况?实际上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后,结果有可能是两个,这样的普通诉讼败诉,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败诉,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得到确认,那么代位诉讼怎么处理?一般来讲就会驳回诉讼,这是预决效力的问题。
但是也会导致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发生预决效力,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按照通说的各种观点,一般就是指这样的代位法律关系。为什么会发生预决效力,这是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上的统一性,这个效力是存疑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谷佳杰对于适格的当事人方面,被告应当区分单方还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的话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是双方的话是债务人和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在债权撤销之诉的判决及其实现的层次上而言,实施路径,债务人处分金钱财产的,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和相对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债权人在附合条件时可提起代位诉讼,另外还有债务人处分非金钱财产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璇认为,对于未到期的代位保存权,36条规定的行使方式是不明确的,按照537条的规定,这里的第一个争议,对于代位保存权的行使是纯粹的私法上的行为,还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一些民法学者认为不可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理解和适用上又认为这里可以通过诉讼实现未到期债权的代位保存的,这个路径究竟是什么?这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
其次是这条规定里面的其他必要行为,这个“其他必要行为”现在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法,这给司法实践的操作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也是将来在司法解释制定的时候需要考虑完善的地方。
刘羽飞律师代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霞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还有另外一个撤销权的竞合,一个是债权人撤销权,还有是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的竞合如何处理的问题。
这两个撤销权重叠的时候,无论是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还是从撤销事由本应该属于管理人职责来说,应该以管理人撤销权为先,在管理人没有依据行使撤销权时,这个时候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0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本小节由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秦瑜主持,主要讨论了不得转让债权特约的效力(民法典第545条);债权转让通知;虚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与从权利;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等主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徐银波提出了3点问题。其中涉及这样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权让与还是免责承担?
债权债务的转移会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会产生一系列的复杂问题,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禁止转让债权的协议,他能不能对抗的问题,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了债务进行转让的时候,能不能参照保理的规则虚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是明知。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毋爱斌主要探讨了在程序保障方面,债权债务转移中的程序保障问题。
毋爱斌认为,未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更应该注意到我们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强制执行法,其实都会涉及到对第三人保护的问题。
毋爱斌表示,做程序法研究这么多年有一个深刻的感受,对于实体规则的设立规定都很好,都不存在问题,但是在程序适用上就会面临各种难题,因为各种利用实体规则来规避责任、逃避责任等都会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体现出来。但是越往后越会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审执分离的要求,就会导致债权债务转让本身带来的现实的复杂性。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吴飞飞就民法典545条发表了学习心得。
这一条来源于合同法第79条,债权原则上自由转让,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是抗辩,有人认为直接导致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当时的司法裁判有很大一部分观点认为是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债权转让规则是偏向于债务人保护的,这与债权资产化和债权清收、保理业务的开展,它发挥了阻碍的调整。545条做了很大的调整,立场发生了变化,从重在保护债务人到重在不良资产处置。
另外针对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话,特约禁止条款就变成了违约责任条款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对接了债权善意取得,以及法律行为二分制的一致性。
吴飞飞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既然金钱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就变成了违约条款,但很难证明存在了多大损失,那么这有多大实质性意义?
二是对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善意和善意取得的善意,和善意债权人的善意有什么差别?如何认定这个“善意”?有没有具体的规则?
三是545条对债务人进行了弱化,就落到了债务人的通知规则,保护标准需要研究。
法学博士,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磊分享了实践中在服务开发商客户中面临咨询的问题,总承包人会把工程进度款进行转让。发包人面临两个问题,他如果把进度款转让的话,结算过程中新的受让人会不会介入?这会增加他们结算的负担。
因为我们的民法典第545条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进度款不能转让,对第三人也是没有效力的,开发商仍然会面临这个问题。
关于发包人的风险问题,现在能有效进行一定解决的,就是合同中要对发包人这种行为进行禁止,如果违反就要约定一定的违约金,同时也要对开发商提出更高的资金以及工程管控能力,在各个节点要尽快更多的达成一些待付的款项,这样能减少一些风险。
0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本小节由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盘莉红主持,主要讨论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主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登科分享,民法中发现有一个特殊规定叫: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这个问题一搞出来就非常麻烦,一旦有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就有个问题,这是赋予守约方的选择权,如果你赋予违约方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话就非常麻烦,守约方到底要不要履行,你所谓的预期安排全部都会因对方突然通知解除而解除。
二是毫无保障情况下的解除,对民法秩序是巨大的破坏,所以我自己觉得是不是考虑违约方的合同接触权,必须要赋予它类似于行政诉权的性质。否则你把所有选择权给予违约方,这是非常麻烦的问题,当然民诉这边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庞琳认为,对于55条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我们可以对约定的解除权进行波动,不让它行使。核心探讨的问题是合同解除权在什么情形下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以及显著轻微违约的因素,以及合同目的不能施行的判断,需要更好的标准。
08 违约责任
本小节由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王丽丽主持,主要讨论了合同僵局;合同终止时间;违约损失认定;违约金调整;定金责任;外在原因与违约责任等主题。
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律师卫欢主要谈到对于破除合同僵局的认识,并且简单谈一下对于违约方解除权性质的理解,以及有关违约金责任的认识。
卫欢认为,实务中解析和运用580条第二款破除合同僵局过程中,要相对准确理解条款中核心的内涵,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约方是否享有通知解除的权利,产生合同僵局的合同解除时间能否同守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样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范围要结合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违约方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
在破除合同僵局时,还应该防范适用不断扩大守约方和违约方机会主义情况的发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郑志峰分享,62条有两款,第一款说如果是合同僵局,什么时候合同终止?第一款说是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第二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第一款主要是按照565条的思路,565条是一方行使解除权,第二款中说了如果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的,那么是从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62条对于合同僵局,合同解除的时间理论上来说可能第二种方案更好。因为合同僵局正如卫欢说的并不是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其实是司法解除的问题,并不是一方享有解除权。所以自己也比较赞同第二种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刘志伟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谈一谈债券违约的问题。
刘志伟认为,债券的持有者履行利益和期待利益,和发行人的期限利益,更大程度上要充分保证好发行人的期限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债券的长期性决定了它经常性会作为资本来用,所以要充分考虑融资稳定性的问题,它不是非金钱债务产生的问题。我们考虑到逾期违约、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等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债券的特殊性。再延伸的话会考虑到合同僵局问题,长期的债券跟普通借款不一样,发行债券这种金钱债务,只是在处理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时候,应当也采取一个标准。
09 无主题讨论
本小节由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桑洋洋主持。
桑洋洋的专业领域是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催收,平时接触最多的是关于合同和公司。和强制执行结合最紧密的就是合同的保全,桑洋洋认为,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写了15条,说明这个方面还是非常受到重视的。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函耘就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谈点自己的体会。
余函耘认为,53条第二款在实践中可能适用的几率不是很高,一般来说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话,肯定法院审理的时候要看被告这边是怎么答辩的,如果被告这边也同意解除合同,一般来说法院就不会再审查合同到底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有没有达到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所以实际上是没有必要规定的。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主任、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侯国跃认为,解除权和撤销权同属于形成权,大致应适用相似的法律规则,但《民法典》的规定差别较大大,建议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对解除权的消灭增加两款,规定于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后合同义务)之前: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后,以继续履行或接受履行等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的,此后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当事人自解除事由成就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闭 幕 式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何洪涛致闭幕辞。
今天整个研讨会从下午延续到晚上,美好的时光总是很短暂。我们一共有三十多位嘉宾分享了对于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相关问题。
今天下午的会议非常成功,精彩纷呈,干货满满,我们的视频直播、腾讯会议接近5000人次参与了我们今天的研讨会,我们这么多专家教授、律师同行以及其他法律共同体的朋友,一起来共赴一场关于《民法典》之约,非常感谢大家。
通过本次研讨为民法典合同编在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领域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参考,相信今天下午的发言人一些好的观点和意见,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传递到“总公司”,作为法律人对民法对司法解释作出应有的贡献。
写 在 最 后
今天论坛讨论的对象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全程听下来可以说干货满满,收获颇多,形成了一些共识,也有尚未形成各共识的争论。无论是共识还是分歧,都是有价值的,因为都有利于我们增长知识,开阔视野。
这样的成果,来自于各位与会专家和执业律师的智慧与智力,也源于今天论坛的视角。概括起来是理论与实践的交锋、实体和程序的衔接、私法与公法的关联、法律与商业的融合。
法律部门之间以及法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的门户隔阂,“苦民”久矣!我们期待社会各界敬畏《民法典》慈母般的眼神和胸怀,在2023年有更多跨学科的沟通、合作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