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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 | 中国私法上“责任/民事责任”的正解与别裁

 2021年4月29日晚19:00至22:30,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专场讲座”第67期在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岭南厅(一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主讲,讲授的主题为《中国私法上“责任/民事责任”的正解与别裁》。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侯国跃担任主持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海龙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家镇教授、周清林教授担任与谈人。


主讲环节


● ●●  张谷教授主讲



     张谷教授首先对西南政法大学教学成就、师资力量给予高度肯定,随后对民事责任问题的重要性、个人对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程、研究方法等作了详细介绍。本次讲座,张谷教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民事责任的法律含义展开论述。


01


债务与责任相互关联意义上的“责任”


     张谷教授主要从人身责任与财产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这两个分类展开论述,认为通过债务与责任可以将很多民法制度串联起来。责任脱离不了债务和债务不履行。罗马法中债务人责任包括人身责任和财产责任,近现代民法将债务人的责任完全集中于财产责任,是民法文明化的标志之一。我国基本上只有财产责任,赔礼道歉在某种程度上是人身责任的残余,但张谷教授对其正当性提出质疑。我国民法上没有有限责任,债务人必须以全部财产为债务负责,唯一的例外是继承法的限定继承,但过分偏袒继承人将导致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商法上,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相对的,股东实质上无责任,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便无需再为公司债务负责。


02


损害赔偿义务(责任)


     张谷教授认为《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包括广义和狭义上的违约责任,广义上指违约的各种救济措施,狭义上仅指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并非第一性的给付义务,必须以可归责性为基础。但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等情形,债务人承担的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违约责任,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的违约损害赔偿,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系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577条意在规定救济措施,并非规定了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背后也要有可归责性,只是其表现形态多样,如公平原则和基于牺牲的请求权,无法提取出公因式。


03


民事责任的其他含义


     张谷教授认为《民法典》规定的责任方式实质上是救济措施,而不是责任承担方式,在具体适用时须回到具体法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是说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应解释为管教义务。


     最后,张谷教授总结认为,我国民法中的“责任”包含太多含义而不堪重负,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的民法学概念体系,同学们可以针对《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采用“地毯式”检索相应文献并进行归类研究。




与谈环节




● ●●  朱晓喆教授评议


     在与谈环节,四位老师各抒己见,对张谷教授的观点做出精彩的点评与回应。



     朱晓喆教授认为,我国在进行民事立法和学术研究时,许多术语在讲不清时就会大而化之,但实际上如中药库一样,在理解和适用时要注意其所处位置,这是方法论方面需要吸取的教训。我国民法最初采取民事责任的立法体系,但2007年《物权法》中增加了“原物返还请求权”等规则,请求权思维开始进入民法,但责任和请求权在很大程度上如同一张纸的两面。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魏振瀛教授坚持应采责任思维,崔建远教授则以权利本位为由,认为应采请求权思维,张谷教授似乎采折中说。在规范上,责任承担方式和请求权的规则形成诸多重复,也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民事责任的思维方式具有很强的包容性,问题在于与请求权思维如何协调。



● ●●  纪海龙教授评议



     纪海龙教授认为,“责任”一词在德国法上可能对应多个词汇,我国民法中的许多术语也存在这一问题,在具体适用时需要结合语境分析其含义。法律的研究与适用如同计算机运算,需要精确的概念,但语言因其本身具有局限性而不可能精确。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能需要做深入的思考,我国在违约责任上到底走德国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道路,研究结果可能是颠覆性的。



● ●●  黄家镇教授评议



     黄家镇教授首先谈到了词与物的关系问题,法学概念要求实现自然事实与生活事实的符合,但物可能本身夹杂着观念的构造。西方法学谈及义务与责任的划分,实际上里面有一个意思自治理念,而我国则注重问题的解决,认为二者在实际效果上是一致的。我国《民法典》没有追求结构的精美和辉煌,历史上也是混合继受的,科学性和体系化非常弱,后《民法典》时代也需注重体系化的立法论研究,解释论的方案可能不够。法律适用的问题既出在法条本身,更出在体系本身。但张谷教授所提出的单纯统计学式的研究可能尚且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 ●●  周清林教授评议



     周清林教授认为,讲座实际上是在强调不能将责任和救济相混淆,责任是从义务履行角度来说的,救济则是从权利的实现角度来说的,不能把责任理解为国家的强制,否则不利于培养履行义务的自觉,责任的伦理意义也会丧失。责任和救济在所追求的目的和功能上是完全不同的,责任重在原生义务的履行,损害赔偿等救济则关注权利的实现,但在履行不能的损害赔偿,实际上无法完全分清责任和救济。




● ●●  侯国跃教授发言





NEWS



     侯国跃教授表示,本次论坛中,主讲嘉宾张谷教授的演讲以及四位教授的与谈都给现场观众呈现了一场很好的“晚宴”。各位教授给同学们分享的知识是很重要的,但方法是更重要的,然而最重要的是法律人的责任。同学们不能仅仅停留在知识层面上,还应当重视学习方法和法律人责任层面的问题。


尾 声

     张谷教授对各位教授的点评做了简要回应。在回应中,张谷教授对大部分评议意见表示赞同,但同时认为如果对基本概念的理解模糊,那么即使观念再正确,最后法律制度也不能落地。尽管今晚所提倡的技术层面上的研究方式尚不充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但这个问题是我国民法学所不可逾越的。只有建立起科学的概念体系,才能使民事立法和裁判更合逻辑。


     此外,张谷教授还谈到法律是要实践的,无论是立法的实践、司法的实践还是法律教育的实践活动。如果我们能厘清基本范畴的含义,能够按照一种逻辑的方式去思维、裁判、立法,那么这将会节约极大的学习成本。


     本次讲座内容详实、准备充分,充满思想的碰撞和观点的交锋,不仅使学生受益匪浅,亦使老师们互相切磋、有所进益。最终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嘉宾合影


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