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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参契约原则的老话头——从重庆某民事案件谈起

     “坤源衡泰大讲堂”是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推出的系列讲座活动,旨在快速提升青年律师专业技能和提高为客户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提供律师与客户交流的平台。从2015年开办至今,已经举行了71场讲座,在重庆律师同行及客户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


     4月29日,坤源衡泰大讲堂第71期在律所17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张谷教授为大家主讲了“再参契约原则的老话头——从重庆某民事案件谈起”专题讲座。坤源衡泰所主任谢鹏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坤源衡泰所管委会副主任侯国跃担任与谈嘉宾。




   本所律师、外所同行、客户代表共计80余人现场参与本期“坤源衡泰大讲堂”。本场讲座也在律所各地办公室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本次讲座,张谷教授以“重庆某民事案件”为背景,解读了契约原则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他谈道,契约原则,一般适用于债法领域,其典型立法例是德国《民法典》第311条。该条规定,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是必要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言之,债之关系的变动,即便结果是让他人获益,也应以契约为原则。同样,在《物权法》第9条及《民法典》第209条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案中,最大的难点在于按份共有时,份额权的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张谷教授表示,契约原则最适合作为当事人之间利益交换的法律形态。在本案中,份额权的放弃本质上是通过将自己的份额权让渡给其他共有人的份额转让行为,通过份额的变更到完成份额的转让,就必然采取双方法律行为。颇为有趣的是,张谷教授还在讲座中分享了自己的养猫经历,并由此引出了对“契约原则”深刻理解的重要性。最后,张谷教授建议大家在未来遇到疑难案件时,应多以“契约原则”为角度思考问题。






     在与谈环节,主持人谢鹏主任对张谷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了感谢。他谈道,本次讲座共有三点体会:第一,注重细节;第二,以理服人,法院判案讲究“情、理、法”三点,当在某一点梳理不通时,要换个角度思考;第三,要敢于质疑法条,不能教条式学法。本次讲座就契约原则、单方法律行为及双方法律行为等问题展开研讨,碰撞了很多思想的火花,希望能对大家有所裨益。


     随后,与谈嘉宾侯国跃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梳理并发表感想。他建议,各位律师在确定不动产的归属时不能仅拘泥于不动产是否进行登记。《民法典》第209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这一规定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而非法律行为规定发生物权变动并不适用于该项条款。同时,侯国跃教授还针对物权抵押、保证合同等问题与张谷教授及现场听众进行了探讨。


     张谷教授深入浅出、风趣幽默的演讲风格受到与会人员的高度赞同,现场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此次讲座收获良多,不仅对契约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有了全新的认知,更对如何在判决书中从多维度找到对案件有力的支撑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