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19时,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团委主办、民商法学院研究生会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专场讲座”第64期在西南政法大学毓才楼一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以“民法典中的市场经济元素及其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影响”为题,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担任主讲人,由汪青松教授担任主持人。曹兴权教授、范雪飞教授、黄茂钦教授与赵吟副教授作为嘉宾出席并担任评议人。
主讲环节
赵万一教授主讲
赵万一教授以“民法典背景下,民法典对公司法有什么影响”为题展开本次讲座。在该话题下,赵万一教授从“为什么要在民法典中引入大量市场经济元素?”“民法典中的市场经济元素有哪些体现?”以及“未来公司法应如何回应民法典?”三个层面进行阐述。
01
为什么要在民法典中引入大量市场经济元素?
赵万一教授讲述了民法典引入大量市场经济元素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基于民法典特殊的法律定位。民法典从一开始就定位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民法典里面涉及了大量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制度。第二个原因是我们国家所奉行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从官方立场来说,要坚持民商合一的思想,也就是说把民法典作为调整整个私法制度的一个基础法,正是基于这个定位,民法典在调整内容、方式上就应当服务于非常广泛的社会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个原因是市场经济在整个社会体系当中所占用的特殊的位置。1992年中国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市场经济成为我们国家主体经济形态,服务市场经济成为几乎所有法律共同的基本。民法典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义不容辞地以服务于市场经济作为自己的立法基本,或说作为自己的制度设计基础。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一个法律如果不和市场经济相关联,它的重要性就很难被认可。
02
民法典中的市场经济元素有哪些体现?
赵万一教授认为民法典中处处体现了市场经济元素,并以各分编的具体制度为例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一是,民法典第一条实际上就涵盖了市场经济要素,其中“维护社会和市场秩序”实际上主要维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另外在民法基本原则里面从第三条到第九条很多都和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二是,民法典增加了四种新型的典型合同,即保理合同、合伙合同、中介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除了物业服务合同可能和传统的民事相关联,其他三种合同都是商事合同,特别是保理合同是最典型的商事合同。实际上,十九种典型合同里大部分都是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合同类型。三是,在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其他编章中也有不少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素。
03
未来公司法应如何回应民法典?
赵万一教授对公司法修改如何回应民法典的问题作出了总结:第一,我们需要充分尊重民法典,将民法典的基本理念贯彻于未来公司法中。第二,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有明显不匹配的地方,正视民法典不能完全取代商法的事实。第三,我们需要保障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制度衔接,消除制度矛盾,在不违背民法典基本理念的前提下保证商法制度特有的规定,突破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
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三位嘉宾对赵万一教授的观点做出了精彩的点评和回应。
范雪飞教授
范雪飞教授根据赵万一教授所述内容,提出了三个问题:1.在民法商法里面,将来会不会有民法典的帝国主义出现?2.民法中自由、尊严、高贵等价值理念如何在商法领域得到贯彻,以及怎么来进行约束?3.公司法人有没有重大误解,有没有意思表示瑕疵?
黄茂钦教授
黄茂钦教授认为在民法典的实施和公司法的修改背景之下,我国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完善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各司其职、协同治理”。他认为在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之下,民法、商法、经济法应该是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于市场经济,确保整个经济的运行。
赵吟副教授
赵吟副教授指出,基于民商合一的现状,很多民法规则可能介入到市场经济当中,而且是直接介入,需要我们去区分民法典当中什么样的条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适用应当秉持商事的理念。此外,民刑交叉问题在实践中是非常突出的,也是因为刑法的规定和传统的民商事的规定、认识会有一定的差距,导致实践中认定具体罪名的时候,不同部门的人的认识不一样。赵老师提出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公司法当中规定相应的刑法条文,但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刑法的相关条文如果都规定在了相应的单行法当中,那么刑法以什么样的形式继续存在才是必要和长久发展的?
尾 声
最后,赵万一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本次“论道西南·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讲座圆满结束。
正如赵万一教授所说,社会科学并非是一门有标准答案的学科。本次讲座聚焦热点、内容详实,这场学术交流与智慧碰撞的思想盛宴为同学们未来的学习与成长道路指引了方向。
嘉宾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