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民法典》系列宣传短片 #民法典在身边#第四弹正式上线!
本期,#民法典在身边#
特别邀请到了坤源衡泰所刘晋律师
为大家献上《民法典》之“个人信息保护”
2019年10月,浙江理工大学某副教授向法院起诉杭州某动物园,其理由为该动物园将之前的指纹入园认证改为人脸识别认证是未经其同意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是因为人脸识别系统自诞生之日起就倍受争议,此案又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边界在哪里?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1035条和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且应当征得同意后,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处理。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例如,用人单位有权收集员工信息,其收集到的员工信息用人单位应当保密并妥善使用,用人单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其只能向社保机构提供员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员工的生物信息,那就属于过度使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我们应当从“典”出发,从源头预防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全方位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盾牌。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民法典》系列宣传短片 #民法典在身边#将陆续在抖音短视频与大家见面,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