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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属争论与利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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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与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第57期在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姚佳博士主讲,讲授的主题为“企业数据权属争论与利用准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鹏担任主持人。爱奇艺副总裁兼重庆公司总经理杨海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忠,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郑志峰担任评议嘉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力副院长,人工智能法学院陈亮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徐洁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侯国跃以及400余名学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姚佳博士从数据的类型化、数据权属界定困扰、“三重授权”中平台授权及企业数据权属争论四个方面分享了其关于“企业数据权属争论与利用准则”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介绍了学界相关新理论。


第一个方面,数据的类型化。姚佳博士认为首先要区分隐私、数据和信息之间的关系,在明确定义数据的基础上探讨出现数据问题的原因,即从社会大系统而言,企业数据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接着又提出了自然科学领域之数据类型、赋予价值判断之数据类型、企业可共享或利用之数据类型。关于企业数据,姚佳博士认为其特征在于去个人标识化、经过加密、具有交换价值以及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第二个方面,数据权属界定困扰。关于企业数据权属界定,姚佳博士首先介绍了理论界的六种学说,分别是客体的否定说、企业原始取得说、新型财产权说、数据资产说、数据的知识产权说以及有限排他说。探讨数据权属的问题,姚佳博士认为我们更强调了属的问题,而不仅是权的问题。法经济学的模型主要从这几个角度讨论,一是产权初始分配考量因素,即交易费用、成本——收益、外部性等,此问题是前提和共识;二是数据确权的经济基础,关于确定收益和成本的正当性,姚佳博士认为相当谨慎对待;三是数据的产权配比,此理论挑战了传统物权法对权利的使用方式;四是个人利用无价值,姚佳博士认为此观点较为主观;五是数据产权越向大体量级别的主体集中,所产生的价值越大,效率越高,姚佳博士该理论认为缺乏实证研究;最后是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第三是“三重授权”中之平台授权。个人对平台授权、信息接入第三方时,个人对第三方平台授权和中间平台对第三方平台授权。由此要探讨诸如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制度设计、中间平台对第三方平台授权的依据等问题。


第四是企业数据权属争论。企业数据的权力来源尚无定论,但个人保护是底线,我们在利用好企业数据的同时要保护个人数据。姚佳博士认为企业数据的走向可能是新型财产权或权利构建,但当我们适时搁置权属争论,脱离私权或者准物权系统后,可以探讨其是否具有其他价值,以形成所谓的利用规则。关于数据利用的考量因素,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从外部性考虑数据如何构建;二是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场景化利用,诸如精准推送、歧视性定价等问题的出现,算法不会说谎,但是利用算法的人可能会做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三是数据持有企业的整体生态建构,讨论关于黑灰产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四是可利用、可分享数据标准化,通过借鉴其他领域的研究,使可分享数据的标准化成为一定的可能。姚佳博士提出要脱离一物一权的先入为主的认定,更多地讨论权能如何配置,在没有权属的情况下构建一个体系。同时提出企业数据的具体权能包括占有、使用、生产加工、收益、处分,姚佳博士强调此处之所以加了“生产加工”,是由数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即通过生产加工才具有的增值的可能性,很好地排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大数据简单集合。


最后,姚佳博士对欧盟提出数据生产者权利进行评价,关于数据是否是一个生产要素,无论是应该从数据本身来研究抑或是回到利用数据行为的角度,都是我们讨论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内容。


杨海涛先生表示爱奇艺公司最大的资产应该是数据,平台上的数据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用户通过浏览平台视频所产生的数据,第二种则是普通用户和会员的个人信息。第一类数据被用于在后台跑流量和跑预测,在庞大的数据库的支持下,爱奇艺可以精确地预测院线电影和电视剧的流量。第二类数据在爱奇艺平台上经过了严格脱敏,即使是工作人员也无法将此类个人信息透露出去。最后,杨海涛先生还表示精准推送并非一个不正当的产品,其产品逻辑在于通过收集用户的阅读习惯来实现内容与用户身份的匹配,并不涉及太多的个人身份信息。


郑志峰博士认为企业数据的权属应当归于企业、个人和公众,因为企业数据主要构成部分是可社会化的个人信息,“企业”“可社会化”“个人”充分反映了数据的三重属性:公众属性、企业属性和个人属性。在企业数据的利用和权能问题上,郑志峰博士认为公共利益和企业生态构建之间的界限还是比较模糊,公共利益需要的特定领域和行业有时候是交织的,因为公共利益不一定就不产生收益,例如百度作为一个搜索引擎构成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公共利益,但它可以从抓取数据的行为中获利。另外,郑志峰博士认为在数据行业中权利人对数据的占有并不能排斥他人对数据的占有,因此在构建具体的权能时,有必要增加排他的权能。


黄忠教授认为,要证明用户就企业数据收益分成的请求权成立,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障碍,因此数据之所以在现代社会成为一个问题更多的是因为侵权而并非收益。由此,便会引发数据权利边界问题的讨论。首先,对于数据的权利性质,黄忠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多元混合体,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混合。其次,黄忠教授提出数据的权利归属可以通过民法的原始取得制度来解决,例如添附加工、劳动生产或者“发现埋藏物”,而无需设计新的制度工具。


张建文教授认为,即使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差别不大,但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数据和信息仍存在不同。尽管这两者关系非常复杂,但在姚佳老师用五个标准对企业数据进行定义之后,这个问题能够得到比较妥适的解决。此外,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企业与数据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至于数据权属、数据库以及数据利用的问题,张教授认为,要着重注意理论与实践中的差别,从几个相关案例的来看,实务部门有其自身的考量。最后,张建文教授强调了三个问题。一是司法实践中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如何界定。二是个人信息概念在确定时的边界问题。三是个人资料流通与个人资料处理的关系问题。


随后,主讲人进行了简要的回应,进一步阐明本次讲座的主题,并一一回答了同学们的现场提问,将气氛推向新的高潮。最后,孙鹏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的总结。


本次讲座内容详实、准备充分,充满思想的碰撞和观点的交锋,不仅使学生受益匪浅,亦使老师们互相切磋、有所进益,最终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