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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民法成长论坛 | 民法总则中的核心价值观条款对民事司法的影响

6月24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与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第56期在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由法学博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高翔主任主讲,讲授的主题为“民法总则中的核心价值观条款对民事司法的影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鹏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蒋佩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忠,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徐银波担任评议嘉宾。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鹏律师,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侯国跃,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家事业务部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俊等出席了本次论坛。


主讲环节

在主讲环节,高翔主任从“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总则的体现”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的应用方法”等三方面阐述民法总则中的核心价值观条款对民事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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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的关系

  

   在第一部分,高主任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高主任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解读,表明不管是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亦或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还是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都与法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第二,高主任谈到国家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要求,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已经成为中共中央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的体现。第三,高主任指出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不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同于法律,要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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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总则的体现

    

     高主任指出民法总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集大成者,民法总则从立法宗旨到六大原则,再到效力评价最后到具体制度,已经形成了核心价值观从宏观到中观到微观的体现。在立法宗旨层面,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宗旨。在民法六大原则层面,“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都和核心价值观有明确的联系。在效力评价层面,第143条将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第153条无效法律民事行为,也提到“公序良俗”。在具体制度层面,第185条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条款、183条见义勇为行为人、184条紧急救助行为人的保护等均体现了社会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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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的应用方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裁判规则,即使它实现了法律化,如何融入司法裁判依然是难解的谜题。高主任在本部分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的应用方法。


首先,高主任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过程中的应用和对民事裁判结果的检验。在民事裁判过程中的应用,包括在法律适用上的应用和在事实认定中的应用。在法律适用中的应用分为以下5个方面:(1)转化为法律原则后,遵循法律原则的应用路径加以应用;(2)为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指引;(3)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提供方向指引;(4)为填补法律漏洞及法的续造提供方向指引;(5)为合同解释提供方向指引。在事实认定中应用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在自由心证中的应用;(2)在事实推定中的应用。对民事裁判结果的检验,包括以核心价值观检验裁判结果是否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如出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可通过法律原则适用法律解释等方式加以校正。


其次,核心价值观条款在民事裁判应用中定位的考量:(1)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民法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丰富了民事裁判方法体系。(2)如何处理核心价值观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等现有体系的关系,核心价值观不能代替,更多是一种适用方向的指引。(3)核心价值观不宜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适用到裁判中,更多是作为裁判说理部分。


最后,高主任指出核心价值观条款适用于民事裁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核心价值观适用不宜泛化,适用核心价值观的场域基本可适用于民事裁判技术加以解决,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泛化应用是裁判者对法律规则认识不够清晰或不够体系化的体现。(2)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的弃用。(3)核心价值观对民事保护的利益及诉讼法中诉的利益的影响。


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四位嘉宾对高主任的观点做出的了精彩的点评和回应。



蒋佩佚主任


 蒋佩佚主任从实务的角度阐述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对于比较重大、比较复杂的案子,操作方式就是从请求权基础规范入手,根据法律规范寻找事实,同时根据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然后在事实和规范间反复地流转,恰当地分配举证责任,这中间运用的就是经验法则,最终来查明事实。这里指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真相,然后来适用法律。因法律的滞后性,当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无法可依时,往往是根据经验和价值取向初步确定案件的方向,再倒过去找依据。蒋主任通过重庆高空坠物案说明法官首先要做出价值判断和决策——应该保护谁?在这个基础上再倒回去找依据。而严格的适用法律,很有可能和最后的公平相去甚远,进而需要用核心价值观,或者朴素的正义观进行纠正。



黄忠教授


黄忠教授指出,将一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导入民事立法和司法,在古今中外都存在。但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民法的问题还存在以下难题: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24组词语之间是否会有冲突?如果有,那么冲突如何化解?比如,自由与诚信、法治之间应该如何协调?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内在的其他价值观念如何协调?比如在民商合一背景下,我们如何认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第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的解释上是否提供了比民法基本原则更具说服力或者更为充分的解释论证理由?此外,在事实认定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提供了比域外法上既有的证据规则与理论更多的识别路径或方法呢?



徐银波副教授


徐银波副教授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的指引、融入,更多是体现在立法层面上,譬如更多是融入基本原则,基于基本原则指导司法。然后,徐银波副教授提出五个问题:第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如何建成方法论体系?法律的裁判方法是价值先行的方法,还是请求权分析方法?方法层面如何达成统一?第二,基本原则能否作为裁判依据?什么时候能用基本原则?第三,实证主义与价值判断之间的衡量,何时能填补漏洞?第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界限,可能会有模糊地带,该如何处理?第五,核心价值观适用的范围是否仅在涉及人身关系领域,财产关系领域是否有适用的空间?公平原则与自由原则的冲突该如何平衡?




王洪教授


王洪教授认为现今中国民法缺乏裁判方法的研究,包括学术和教学,并且通过引用美国一部法律影片来说明,不同于美国的法学教学,我们的法学院学习,将法律与案件事实完全脱离开来,而这是一条“死胡同”。紧接着,王洪教授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裁判方法的重要性,认为我国长期以来缺失裁判方法论,法学研究者应当承担起主要责任,为裁判者提供方法论的指引和培养;并说道,我们在法律适用上就要遵循一个基本方法——有具体规范的适用具体规范;没有具体规范的时候,不能就此顿足于抽象的价值评判或者道德伦理领域,而应寻找一般性规范,也就是基本原则条款。在王洪教授看来,基本原则条款可以成为裁判依据,但应有限制。最后,王洪教授补充道,直接到空洞的抽象价值中寻找裁判是危险的,应当先寻找具体法律规则,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每位法官本身就是真正的核心价值观信仰者”。


尾声

   


随后,主讲人进行了简要的回应,进一步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将气氛推向新的高潮。最后,孙鹏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的总结。

本次讲座内容详实、准备充分,充满思想的碰撞和观点的交锋,不仅使学生受益匪浅,亦使老师们互相切磋、有所进益,最终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