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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内容解读(上)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节前给法律人送年货,发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2021版司法解释),对于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本次2021版司法解释相对于2013版司法解释增加条文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总条文由2013版的548条增加到655条,一不小心便当选最高法史上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

     2021版司法解释中,一是对于被告人人权的保障、诉讼参与人诉权的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缺席审判制度、涉案财物的处置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二是加大了对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的惩处力度;三是解决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问题。此次修改,强化了证据裁判原则,细化了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本次修改涉及的条文众多,笔者总结、整理了其中的28个常用的重点问题,以供读者参考。



申请回避的对象包含法官助理

    第三十八条,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申请出庭检察人员回避,不再必须休庭处理,可以视情况决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增加对案卷材料保密义务条款

     第五十五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担任被害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无需再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六十五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3版司法解释有“但书”规定: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应当移送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鉴定意见而未移送,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检察机关补充;检察机关应当补充,而不能再仅仅作出“合理说明”

     第八十五条,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应当移送鉴定意见而没有移送,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移送证据。

     (2013版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仅作出“合理说明”,而不作实质处理)



在无法鉴定的情形下,强化具有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其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百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将“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的补正”条款写入司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法条略)



增加合议庭组成条款,对于特殊的三类案件,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二百一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对于被告人众多的案件,可以分案审理;对于分案起诉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条,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十一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以传唤同案或者其他关联案件的被告人出庭对质

     第二百六十九条,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十二


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2013版司法解释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十三


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附有条件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十四


所有被告人出庭时,可着便装,并不得使用戒具,但可能危害法庭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2013版司法解释规定:只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使用戒具)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