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即将实施,以前有些人认为不是个事儿的行为,可能就要面临牢狱之灾了。这是为何,待在下一一道来。
一、
熊孩子闯大祸也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当熊孩子闯了大祸,溺爱孩子的家长往往是赔钱了事,却不注重对熊孩子的管教。受害人也是伤心落泪,面对熊孩子徒呼奈何。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今熊孩子的家长们再不管教好自己的孩子,等熊孩子闯了大祸,你们就隔着铁窗,泪眼相望吧。
二、
公交车的方向盘专治手欠
重庆万州的公交坠江事故的惨痛教训,催生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尺度并不统一,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按治安案件处理的。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规定来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规定什么意思呢?我们法律术语叫“行为犯”,简单的说,就是不顾别人的安全,攻击公交司机或抢夺公交司机的方向盘,不管什么后果,就是犯罪。当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是这个罪了,可能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果有多严重呢?可以判死刑!
在这里笔者告诉那些自以为“天大地大,老子最大”的手欠牛人,别在公交车上撒泼威胁驾驶员,你敢碰下驾驶员和方向盘试试?试试就“逝世”!
三、
药神还能保护百姓吗?
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击中多少人的泪点,引发法律界巨大震撼。由此也催生了《药品管理法》的多处修改,其中“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由此司法机关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此类行为刑事责任,百姓为之兴奋而奔走相告。得益于这次修改,笔者承办的某药企多人被追究销售假药罪的案子,检察机关也撤回了起诉。好吧,我承认这个有点“凡尔赛”了,回到正题继续。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未经批准进口药品,又确定构成犯罪了。列位病友无须紧张,这不是法制的倒退,前面还有前置的规定,至少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才能构成该罪。病友们显然不会自己坑自己的身体健康,所以放心好了,少量买点治自己病的外国合法药,不会犯罪啦,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是有人情味滴。
四、
高空抛物明确入刑
在施耐庵笔下,大美女潘金莲从楼上扔下根竹棍,打中西门庆,由此产生一段争议颇大的孽缘故事,至今有沙雕们心向往之。可见高空抛物之事,古已有之。不过话说回来,如果当时潘大美女掉下的不是根棍,而是把剪刀,我很难相信西门大官人会头顶着剪刀上去和潘大美女卿卿我我,你浓我浓。现实中,高空抛物致人重伤乃至死亡的案例偶有所闻,由此可见,东西真不能乱扔,特别是从高往下扔,很危险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列位看官们,恳请,一定,管住自己的手,不要以为你只是往楼下扔了个寂寞,落到别人头上,那就是个灾祸!就算没打到人,打到花花草草,也可能坐牢哦!
五、
祸从口入
是的“祸从口入”,不是笔者写了错别字,而是事实如此。以前常听说有老板为招待好友、客户,请他们吃山珍野味。这一吃能吃进监狱你信不?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听着是不是有点吓人?所以请列位管住自己的嘴,当一个守法的吃货。因为吃而进监狱,真的不值当!
六、
将公司企业经营有关的多方面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
自古商场如战场,孙子曾经曰过:“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从经商的角度说,就是商战大事关系生死存亡,不可掉以轻心。如果做生意做到进监狱,什么财产、事业、家庭、婚姻,一切都变成灰灰了,等多年后出狱,再从头来过谈何容易。
各位老板,敲黑板划重点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背景下,公司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行为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后果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发行股票、债券失实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披露公司企业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不按照规定披露重要信息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骗取贷款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洗钱的;集资诈骗的;假冒注册商标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催收高利贷的,都可能构成犯罪哦!其实上述修正案内容,主要是对以前已经有规定的条款进行具体化和细化,有些内容略作增删,增加了可操作性,其主要立法原则没有改变。
简言之,就是安排员工不安全生产、买卖药品、发行股票债券、炒个股票期货、做做财务会计资料、发布公司信息、商业交往中收个私钱、甚至帮别人走个账、贷款资料做点假、向不认识的人借钱后还本付息、卖假商标或相关商品、模仿网红爆款商品、中介组织做资料虚假或失实、把公司的钱挪作他用、高息借钱给别人后违法催收的,这些都可能坐牢哦!怎么样,列位老板们,商场中的坑多雷多吧?上面这些事做过多少?会不会掉坑踩雷哦?冒汗了吧?吓坏了吧?咋整呢?
不必害怕,坑也好,雷也罢,待笔者一一为你破解。首先,不做亏心事,堂堂正正的经营公司企业,不贪图不符合道德底限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就不会构成犯罪;其次,有些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律专业人员就不太容易把握,比如发行股票债券中,什么样的资料符合要求,什么情况下构成失实;投资股票期货,如何做才能避免形成操纵价格;如何借钱才能避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市场爆款网红商品如何借机跟风;本公司的资金如何流动才能避免挪用之嫌;借钱给别人如何规划收益可以避免构成高利贷。凡此种种,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员去处理,老板们切勿凭自己的感觉鲁莽从事。笔者建议,读者们遇上这种专业事务的时候(不只限于老板,各界朋友都欢迎来坐坐)可以到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均可,都是一家人啦),找个大咖资深律师谈谈,这里有各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从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还有香喷喷的咖啡和好茶,可以一边品茗一边交流,必能为您解惑并提供专业、详尽、有效的法律服务。律师为您提供的刑事合规审查服务(就是避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啦),是避免商业风险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