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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未成年人被性侵之痛——民事救济途径


    性侵事件发生后,受害人选择了报警,烟台警方本应当根据《刑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迅速审查、及时受理,然而烟台警方却立案后撤案、撤案后又立案,在受害人发出请求时仍未及时告知受害人案件进展情况,烟台警方的行为着实让人感到疑惑和气愤。

    烟台警方是否存在消极不作为有待查明,我们担心和关心的是,受害人在报警无门或刑事案件迟迟不能有效推进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何种方法或措施保护自己不再继续遭受侵害,我国民事法律为受害人提供了哪些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呢?作者拟以本文做一个简单梳理。






一、

解除收养关系

Law

    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当发生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实施性侵害行为时,受侵害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向送养人(如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生父母)求助,送养人应当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收养人实施性侵害行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结合本案,如果受害人与鲍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害人的生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受害人与养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其与母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如果遇有受害人的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已经死亡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受害人的其他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承担起抚养教育受害人的义务。


二、撤销监护关系

撤销监护关系

Law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以及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简单地说,就是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以及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与一般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相同。

    父母因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了解其生活习性。某些心理扭曲、别有用心之徒,尤其是某些继(养)父母,则会利用其与继(养)子女不具有血缘关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对被其监护的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性侵害行为。

    当发生继(养)父母等监护人对被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害行为时,被侵害的未成年子女除可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外,也可向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如父母的另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求助。

    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在收到被侵害人的求助时,应当积极作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鲍某实施性侵害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为由,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鲍某的监护资格,使被害人脱离鲍某的魔爪。


三、解除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

Law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虽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行为均属于监护侵害行为,但性侵害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更为深远和严重。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收到未成年子女的求助,或者发现自己的配偶有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害行为时,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角度,可以考虑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救被侵害的未成年子女脱离苦海。


四、变更抚养关系

变更抚养关系

Law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害行为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之规定,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要求未成年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


五、究侵权责任

追究侵权责任

Law

    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性侵害,如被在校老师、校外第三人实施性侵害等情形,受害人和其监护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之侵权责任。具体为:

  (一)如果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满八周岁),受害人和其监护人除可以追究实施性侵害行为的侵权人侵权责任外,也可以追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

  (二)如果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受害人和其监护人可以追究实施性侵害行为的侵权人侵权责任;如果要追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则需要证明其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

  (三)如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的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受害人和其监护人可以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如果想要追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则需证明其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而且,此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现实中的未成年性侵害事件并不仅是《熔炉》、《素媛》、《嘉年华》等影视剧中那些简简单单的片段,现实残酷多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需要各种力量综合发力。反性侵不仅需要受害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性侵“恶势力”斗争,也需要家人的教育和陪伴,更需要社会理解和关注。让我们永远保留内心的善意,为反性侵斗争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