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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度重庆市涉外案件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 报告宗旨


     本篇报告对2018-2020年度重庆市涉外纠纷裁判案件进行大数据检索,包括对案件数量、裁判结果、二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标的额、审理期限、审理法院等数据进行统计以及将2018-2020年度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有价值的分析结论,以期在律师为涉外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时提供参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数据来源、检索关键词、网站更新数据的滞后性等原因所限,本报告只根据Alpha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分析。


二、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8年1月1日 — 2020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

地域:重庆市

全文:涉外

案件数量:6392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1月10日


三、 检索结果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庆市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纠纷案例裁判文书数量共计6392份裁判文书,其中2018年度1973份,2019年度2040份,2020年度2379份。

(一) 整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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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二)案由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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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3248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执行,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其中,民事案件案由主要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以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 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


(四)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1470件,二审案件有165件,再审案件有8件,执行案件有4727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1.22%。


(三)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948件,占比为66.90%;其他的有238件,占比为16.80%;撤回起诉的有167件,占比为11.79%。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16件,占比为70.30%;其他的有21件,占比为12.73%;改判的有21件,占比为12.73%。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4件,占比为50.00%;提审/指令审理的有2件,占比为25.00%;改判的有2件,占比为25.00%。


●执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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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3695件,占比为78.22%;终结执行的有519件,占比为10.99%;驳回申请的有136件,占比为2.88%。


●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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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30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21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14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0件。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42件。


●执行变更

     通过对执行变更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减刑的案件有3件。


(六) 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002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7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3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8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8件。


(七) 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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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91-18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32天。


(八) 审理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九) 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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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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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索2018-2020年度在渝涉外纠纷裁判案件,重庆市涉外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主要集中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和执行方面,金融业和制造业为重庆市涉外纠纷最主要的行业,其次为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因此,我们建议正在从事和有志于从事涉外纠纷业务的律师对金融业、制造业等行业保持高度关注,了解这些行业的基本技术背景和商业运作模式。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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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