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北京大学朱青生教授发出倡议:“国家遭逢危难之际,医护人员逆行奔赴,临危受命,生死度外,伤亡皆为战伤、阵亡。不应以工伤视之,伤者当照军功抚恤,牺牲当以烈士待之”。
2月14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表示,截止到2月11日24时,全国共报告医务人员确诊病例1716例,占到全国确诊病例的3.8%。其中有6人不幸牺牲,占全国死亡病例的0.4%。
2月15日,人民网发表西南政法大学蔡斐副教授的网评文章《请授予殉职医护人员烈士称号!》,呼吁这些“白衣勇士”是为了我们而离开,他们需要被记住,我们不能欠他们一个烈士的称号。
的确如此,在当下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下,医护人员舍小家为大家,陆续赶往抗疫第一线,与新冠状病毒作斗争,大家都称他们为“最美逆行者”。
那么,对于这些在国家危难时刻奋勇向前的“最美逆行者”,能否按朱青生教授和蔡斐副教授所言,授予烈士称号,享受烈士抚恤待遇呢?
一、哪些人可以评为烈士?
国务院于2011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烈士褒扬条例》,后又于2019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民牺牲符合这些情形的,可以评定为烈士。
1.公民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6.对于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在本次抗疫第一线不幸感染新冠肺炎而牺牲的“最美逆行者”们,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中纯粹地为抢救公民生命而牺牲的人,可以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评定为烈士,予以褒扬他们无惧无畏的精神,同时也抚慰他们仍守望在家的遗属。
当然,朱青生教授所提到的“军功”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一般“军功”抚恤待遇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而对于牺牲的“最美逆行者”不属于现役军队编制的,只能按《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评定烈士。
二、烈士如何申报和评定
1.关于烈士的申报主体。
根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可以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申请。
2.关于烈士的评定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3.颁授烈士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因此,对于参与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最美逆行者”们申报烈士的,可以由其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家属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评定。
三、烈士及遗属依法可以享受的抚恤待遇
1.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该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的2019年中国经济数据显示,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42,359元×20倍)。
(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参保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重庆市为例,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0号)的规定,目前计发工伤保险待遇计发的基数为2018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即牺牲医护人员依法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待遇为40882元(81,764元÷12月×6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烈士褒扬金。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如果牺牲的医护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其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可以领取烈士褒扬金1,270,770元(42,359元×30倍)。
3.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以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还可以享受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4.定期抚恤金。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而对于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进行确定,最终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烈士遗属迁移户口的不影响定期抚恤金的领取,由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继续发放。
由此,朱青生教授提出的“不应以工伤视之,伤者当照军功抚恤,牺牲当以烈士待之”倡议,个人认为,可以调整为“不应仅以工伤视之”,应该给予我们的“最美逆行者”更高的荣誉,以宽慰那些在紧急危难关头仍然不惧危险,挺身而出的英雄。但不管朱青生教授发出的倡议或者蔡斐副教授的呼吁是否会得到政府机关的认可,我们真切的希望这场抗疫战役早些结束,前线的或者即将奔赴前线的广大医护人员们在尽力抢救他人生命的同时,做好防护,保护自己,我们祈祷医护人员的牺牲数据止步于此,大家期盼“最美逆行者”胜利凯旋!
“最美逆行者”们,我们爱你们,不止今天,在往日余生的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