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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虽已批准逮捕,但本案存疑不起诉!

对检察机关已做出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辩护人如何帮助检察官还原真相,促使检察院以存疑的方式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则案件“故事”的起承转合是这样的:



01

被害人、嫌疑人所述的两种不同“真相”



    被害人李某某(系00后)报案称,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她在成都市某小区嫌疑人喻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工作期间,喻某某采取暴力、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被强奸后,主动要求嫌疑人喻某某代其偿还网贷债务5600元,作为此次性侵的补偿和代价,但喻某某仅向其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后李某某趁机逃出了喻某某的住处。


    嫌疑人喻某某供述称,在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前,约定好李某某做其女友,帮其归还网贷欠款5600元,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要求其足额支付5600元,但因其微信钱包余额不足,支付宝内仅有一千余元,故,只向被害人转付了1000元,并答应尾款过几天转付,未曾想到对方报案称其涉嫌强奸。


02

辩护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推测



    公安机关接警后,以强奸罪对喻某某进行了刑事立案,并于当天对喻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同级检察院批准,喻某某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后,经会见、阅卷,认为本案事实存疑,案件更为可能的真相是:被害人李某某因偿还网贷的经济压力需要,与喻某某约定,二人发生关系后,由喻某某帮其一次性偿还5600元贷款,后因喻某某并未履行承诺,被害人认为受到了欺骗,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被强奸,选择了报案。为论证辩护人的上述事实推断,我们根据常识、常情、常理,从多个角度论证了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中存在的不真实、不可靠甚至虚假之处: 


    第一,喻某某与李某某发现性关系后,立即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转账1000元,李某某称被强奸后趁机慌忙逃离现场的陈述与喻某某在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当面向其转账的客观事实不符,根据常识,一名被强奸的年幼妇女为了尽快逃出嫌疑人的魔爪,是无法在紧急逃离前还冷静的抽出空闲接受嫌疑人“付款”的。


    第二,李某某陈述称其因网贷欠付5600元,在被强奸后,才主动要求喻某某帮其偿还5600元,后仅收到喻某某1000元后,选择了报警。根据常情,被害妇女因经济纠葛,在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后,因男方未完全履行经济补偿承诺,遂产生报复心理,不排除其存在报假案的可能。


    第三,李某某与喻某某当天见面前,喻某某还向其预先支付了工作薪酬1000元,李某某确因经济需要与喻某某建立雇佣关系。根据常理,并未排除李某某为了尽快还清网贷欠款,事先与喻某某商议,以身体做筹码,换取喻某某代偿网贷的可能。


    第四,喻某某言而无信(答应全额代偿李某某的网贷,但仅进行了部分给付)的行为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李某某气愤至极,认为受到了欺骗,误认为这就是强奸。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不能改变双方以金钱为媒介,合意发生性关系的本质。被害人李某某基于法律的认识错误,扭曲了案件事实,喻某某缺乏强奸妇女的犯罪故意。


03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

意见,认为案件事实存疑



    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认真听取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后,一方面,建议辩护人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后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和解未果);另一方面,再次深入核查了案件细节,对案件事实有了重新认识,采纳了辩护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推测,认为本案事实存疑。


04

检察机关依法对喻某某作出了存疑

不起诉的决定(原文摘录)



    检察机关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案发当天喻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喻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截止喻某某被不起诉宣告之日,其在看守所已被羁押155天,本所李银龙律师已接受喻某某的委托,代其申请国家赔偿。


05

律师感悟



    律师是司法正义的助产士,在面对事实争议案件时,辩护人既要大胆设想,又要小心求证,既要善于在阅卷中查找存疑案件的蛛丝马迹,又要通过会见当事人增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确信,还要在案件之外,抓住存疑案件的要点,找准时机,加强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唯有科学大胆的设想,辅之以务实严谨的论证,方能在说服自己的同时说服司法部门。检察机关在七天的审查逮捕时间内,对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存在仓促、草率、先入为主的可能,辩护律师如未能在检察机关七天的审查逮捕期间提出有说服性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存疑的,要勇于将辩护人发现的真相与检察机关分享,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顶住压力,敢于担当,促使检察机关作出公正的审查决定。